一部電梯5個廣告,在狹小的空間內循環播放,令人不勝其擾。有的小區投放了不少網絡貸款、醫療美容、電子游戲等廣告,廣告中的人物著裝、語言動作欠妥,帶著孩子出門的家長避之唯恐不及……針對網友集中反映的小區廣告擾民問題,人民日報記者日前調查發現,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物業)簽訂合同時,要么沒注意廣告經營權相關條款,要么難以單獨針對條款提出異議,等業主發現不妥,再想對廣告投放提出意見時,已經十分困難。
理論上,小區投放廣告當然由業主說了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71條和第278條,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如果想在電梯、走廊、外墻面、過道等共有部分投放廣告,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3/4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3/4以上的業主同意,以符合絕大多數業主的意志。
而如今業主投訴無門,還生出“小區投放廣告到底誰說了算”的感嘆,問題根源在物業越權管理,又缺乏監督約束。業主擁有小區共有部分的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打不打廣告、在哪里投放什么廣告、收益怎么使用,都應由業主決定。但實踐中,很多業主時常有本末倒置之感,物業本來是當“管家”的,誰成想當上了“主人”,他們到底有沒有沒找準自己的位置和角色?
像業主在物業合同中委托物業行使廣告經營權這種情況,且不說雙方意思表示是否一致,就算業主充分信任并授權給物業,進行投放廣告決策前先征求業主意見,確保業主知情同意,收到廣告擾民反饋后及時改進,算什么難事嗎?更進一步,扣除物業合理成本后,利用業主共有部分產生、本該屬于業主的廣告收益去了哪里?要說將廣告收益用作小區維修資金,那也是業主共有的,使用時須經業主同意,不聲不響握在物業手里、花得不明不白算怎么回事?
明明業主對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權,單獨對物業決策提出異議時卻又有心無力,陷入“人人所有,約等于人人沒有”的窘境。物業糾紛能否得到妥善處理,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業主們能否有效組織起來,通過業委會對物業形成監督制約,維護業主權利。由于居民小區治理參與意識不足、對籌辦業委會程序流程不夠了解等原因,目前業委會成立難、覆蓋率低。為此,對有條件成立業委會的小區,相關部門要加強業務指導;對業委會“難產”或運營效果不佳的小區,可以先設置過渡性的物業管理委員會,推動選舉產生業委會,提高社區自治管理水平,避免類似事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