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保護法》11月1日將正式實施。10月28日,中國消費者協會發布提示,督促經營者要切實落實《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中消協表示,小區物業、經營場所將人臉識別作為出入的唯一驗證方式缺乏充分的必要性,也很難采取嚴格的保護措施,應當提供其他替代性的驗證方式供業主或者消費者自主選擇;經營者更不能為了商業目的非法收集消費者的人臉識別信息。(10月29日北京日報)
人臉識別技術不是單純地抓取個人的面部生物信息,它與既有數據庫中的相應數據相比對,能進一步追蹤到個人的身份信息、行為方式、社會關系等,而且一旦泄露就是終身泄露。社區居民對此是非常清楚的,所以,幾乎是小區物業門禁設備只要安裝人臉識別技術,就會遭到社區居民反對。據APP專項治理工作組2020年發布的《人臉識別應用公眾調研報告》顯示,在2萬多名受訪者中,94.07%的受訪者用過人臉識別技術,64.39%的受訪者認為人臉識別技術有被濫用的趨勢,30.86%受訪者已經因為人臉信息泄露、濫用等遭受損失或者隱私被侵犯。
《網絡安全法》《民法典》《電子商務法》《信息安全技術人臉識別數據安全要求》等都明確,采集信息必須符合合法性、正當性、必要性三原則。今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更是明確,物業公司不得將人臉識別作為出入小區的唯一驗證方式。但仍有一些小區物業我行我素,繼續搞門禁人臉識別。究其原因就在于居民維權難,小區物業因此付出的代價過低。今年8月,蘇州法院辦結人臉識別新規首案,也不過是物業公司在門禁人臉識別系統上增設刷卡功能了之。
《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在處理敏感個人信息前需滿足“特定目的”及“充分必要”,且要在個人同意的基礎上。違反本法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拒不改正的,并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也就是說,物業公司只要改正了就不予罰款。這仍然抑制不住一些物業公司帶有僥幸心理的沖動,只要居民不告到法院,他們就可以繼續任性。同時,即使物業公司的門禁系統在設立人臉識別的同時也提供處理其他非生物識別數據的替代方案,但如果替代方案不好用,倒逼居民不得不使用人臉識別,這樣的擦邊球又該如何處理?
對此,廣東的做法值得借鑒。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第二十二條特別提到,指紋等生物識別信息禁止市場采集。這意味著小區就不能通過人臉識別和指紋識別來設立門禁。而且《條例》明確,未經同意采集個人信息最高罰50萬。這就形成了預防機制,只要物業敢這樣搞,居民就可舉報,物業將面臨罰款。
這就倒逼物業公司在創建智慧社區時,以居民們滿意為最高原則,不敢再要求居民“賞臉”,而是主動通過門衛查崗、密碼鎖等方式達到人臉識別門禁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