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5日,杭州一名2歲女童被保姆獨自留在房間墜樓身亡,曾引發關于幼童看護問題的討論。近日,杭州錢塘區檢察院對保姆梁某花作出不起訴決定,再度引發爭議。很多網友表示不解:“難道孩子白死了嗎?”
這樣表達可能有些偏頗,行為人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且孩子母親已經向杭州市檢察院提起申訴并獲得受理,現在還不到下結論的時候。但無論如何,疑問應當得到合理解答。追問不僅出于對受害家庭的同情,也因為這起案件的處理關乎每個人切身利益。很多家庭都面臨需要找人幫忙照顧幼童的現實問題,人們出于信任將孩子交給保姆看護,沒有人希望自己也遇到粗心大意的保姆,導致類似悲劇發生在自己身上。
不起訴決定書顯示,梁某花犯罪情節輕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情節。根據我國刑法和刑訴法相關規定,如果符合這些條件,檢察機關確實可以酌定不起訴。一般而言,判斷過失犯罪情節是否輕微,要綜合考慮過失嚴重程度、行為目的、行為后果等。保姆照顧幼童本應在雇主指定地點進行,盡可能做到寸步不離。涉事保姆卻未經幼童家長同意,擅自將幼童抱到位于同一小區的自己女兒家中,又把幼童獨自放在沒有防護窗的陽臺,自己返回雇主家取尿不濕。這些反常的失職行為解釋為疏忽大意也好,過于自信也罷,無疑都是保姆絕不該犯的錯誤。如果歸為情節輕微,會不會給人們造成保姆隨意帶著孩子離家、放任幼童獨處,甚至導致幼童離世都無關痛癢的錯覺?
此外,刑訴法規定,檢察機關應將嫌疑人是否與被害方達成和解或調解協議,或賠償損失取得被害方諒解等作為提出量刑建議的重要考慮因素。幼童母親認為自己簽諒解書是為了防止保姆一家做出過激舉動,在諒解書中注明“請求從寬處理”,但“不希望取保候審”。不管是從字面理解,還是按照常理推想,痛失骨肉的被害方所能夠接受的,都是對涉事保姆一定限度的從寬,而非直接免予刑事處罰。結果涉事保姆先后被取保候審、酌定不起訴,被害方堅決反對。事情發展到這一步,還屬于取得被害方諒解嗎?適用認罪認罰規定能夠推動案件盡快解決,可是現在寫下諒解書的被害方產生被行為人及其家屬欺騙之感,兩個家庭陷入無休止的糾纏與仇視當中,或許,相關溝通解釋工作還有完善空間。
孩子的母親曾向媒體表示,“哪怕最后判緩刑我們都能接受”。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時,可能已經考慮了各方面因素。但是人們期待司法機關依法裁量時,在訴與不訴之間,能夠更加充分地考慮案件的社會影響,發揮刑事制裁的警示作用,讓所有負有看護幼童責任的人從本案中吸取教訓。歸根結底,守護孩子生命健康,是全社會共同的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