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上饒市信州區金鳳花園小區“隔離寵物狗疑被撲殺”一事引發關注。信州區西市街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13日深夜發布通報稱,該網民到酒店集中隔離后,工作人員隨即聯系轄區民警,在民警的見證下,開門進行消殺。但現場工作人員在未與該網民進行充分溝通的情況下,將寵物狗進行了無害化處理。目前西市街道辦已對相關人員進行了批評教育,調離相應崗位,并責令向當事人誠懇道歉,已取得該網民的諒解,同時,該群眾對疫情期間防控措施表示理解。(11月14日東方網)
當地高度重視防疫工作,對防疫封控區居家環境進行全面消殺,這樣的工作態度值得肯定。但是,如果因此把人家家具損害了,則屬于侵權。同樣的道理,寵物屬于個人財產,不能由相關部門任性處理。當事人傅小姐曾向上門登記的防疫人員確認柯基“炒粉”的去留問題,得到的答復是:“不會把狗怎么樣的”。但傅小姐去酒店隔離后,兩名身穿白色防疫服的工作人員,撬鎖進入她的家中,手持鐵棍敲打柯基“炒粉”的頭部,這怎能讓人家沒意見?
說輕了,這是陽奉陰違,不尊重公民的財產權。說重了,這是放棄了程序正義。且不說穿白色防疫服的工作人員是否有執法權,即使有執法權,需要對公民的寵物進行相應處理,也需要依法告知人家,經過人家同意。當然,如果是這只寵物狗已經經過檢測確定呈陽性結果,為了公共安全,即使主人不同意,也可強制處理。但問題是,這只狗并沒有被檢測,傅小姐24小時內核酸檢測報告也顯示其檢測結果為陰性。說明她家的寵物狗不屬于“密接”,進行無害化處理缺乏依據。更不要說有監控為證的“手持鐵棍敲打”被指揮部模糊成無害化處理。
由此看來,指揮部的通知有避重就輕之嫌。所謂對相關人員的處罰,也并不能因此畫上句號。事實上,據記者了解,一位同住金鳳花園的網友也遭遇了類似的情況,“我也是從家里監控看到他們(防疫人員)拿著黃色塑料袋和鐵棍進來(家)了。”傅小姐也表示,工作人員當時仍然沒有找她說明事情經過,但由于事件的持續發酵,她與身邊人都受到不小的壓力。也就是說,所謂的“諒解”,更可能是被“自愿”。
就保護公民權利而言,由于寵物隨著陪伴時間的增加,飼養人對其感情會愈發深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即使傅小姐等居民不起訴,相關部門也應該主動賠償人家損失。
就執法公正而言,追求結果正義不能放棄程序正義,且正義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因為程序正義是司法公正的底線,是結果正義的有效保障,可以最大限度減少結果不正義。簡單說,就是行使正義的過程中必須遵從法律規范。相關人員由于沒有遵守程序正義必須追責,至少要給予行政處罰,而不是簡單的批評教育、調離相應崗位。
進一步說,對于民生的一些事情,不能動輒就上升到執法層面。有時候,情懷反而能更完美解決問題。在處理類似問題時,上海的做法則是居民轉移到賓館集中隔離,而居民家中的寵物狗也可隨行前往;北京則設置可攜帶寵物的專門隔離點,或隔離人員的無人照料寵物可進行寄養;廣州當地工作人員會根據居民的實際需求,輪流上門喂養留守寵物。人家為什么這樣有情懷?從這個意義上說,“隔離寵物狗被撲殺”,更像一堂公共服務作風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