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重慶市民26歲的小佳(化名)一查自己的手機錢包,才發現多個App正在“自動續費”。而其中有的App早就停用甚至卸載了……這一切,都源于小佳當初在開通會員時忘記將“自動續費”停用。記者調查顯示,很多用戶因“雙十一”開通的App,在“雙十一”之后,很多App仍在自動續費。(11月15日深圳新聞網)
自動續費的“套路”主要表現在一些App對自動續費和取消續訂沒有在頁面以顯著方式提醒,或者是打著“免費試用”或“一分錢體驗7天會員”“5塊錢充值一個月會員”的幌子,用戶點擊進去卻被要求開通包月服務,在接下來的幾個月連續扣費。
《電子商務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但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2019年底發布的消費調查顯示,69.3%的消費者表示遭遇系統默認自動續費。
現在看來,一些App并沒有認真按照《電子商務法》的規定來做,雖然通過治理,一些App對設置繁瑣步驟、故意使用小字號提示等手段進行了改進,但卻不主動履行自己的誠信義務。比如,記者充值某社交平臺會員時,充值界面只有4個套餐,分別是“連續包年”“連續包半年”“連續包季”“連續包月”,在套餐下方的小字自動續費聲明中,寫著“如需取消續訂,請在當前訂閱周期到期前24小時,手動在相關設置管理中關閉自動續費功能。”用戶在充值界面沒有單獨包月或包年選項,一旦選擇充值,只能選擇自動續費。
事實上,App憑什么要求用戶至少要包月?用戶不是應該想用幾天就幾天嗎?這本身就是霸王條款。而且以App的技術,完全可以在用戶訂閱周期到期前24小時給予自動提醒,這應該是App應盡到的責任。
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在第十七條的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必須以顯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語言真實、準確、完整向個人告知本條列舉的必要事項。條文中“真實、準確、完整”六個字,更加明確保護個人的立場,尤其防止不充分知情的濫用;國家網信辦于11月14日發布的《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提出,按照服務類型分別向個人申請處理個人信息的同意,不得使用概括性條款取得同意。當用戶提出終止服務或者個人注銷賬號時,數據處理者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刪除個人信息或者進行匿名化處理。
這或許能堵住一些App還在“自動續費”的套路,但是還需要監管部門對App經營者加以明確,而不是仍然跟著App后面去監管。比如,可以明確,不得限制用戶包月,用戶使用App服務,用完即可作為服務終止。用戶訂閱周期到期前24小時,App必須給予自動提醒,否則“自動續費”無效。
如果還有App屢教不改,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七十六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按照10萬元頂格罰款,罰了不改,繼續罰款。同時,建立起“黑名單”制度,將多次違規、整改不力的企業列入“黑名單”,定期向社會公布,包括永久性下架。必要時還可由消協直接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通過懲罰性損害賠償,增加其違法成本,防止其再次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