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11月12日康美案一審判決對5位獨立董事的連帶追責,連日來行業內出現了一波集中的獨立董事辭職的現象。相關報道顯示,本月以來至23日,已有38家上市公司的41名獨董遞交辭呈,而過去8天有24名獨董提出辭職,高于此前8—10月同期離職人數,甚至出現了個別辭職者要求公司盡快披露辭職事宜的現象。以致有報道形容,以往經常被市場吐槽的獨董“花瓶”,如今秒變高風險的“煤氣罐”。
雖然上市公司公告中往往將很多獨董的主動辭職描述為“因個人原因”,但透過媒體相關報道,康美案的連帶追責確實讓人感受到了責任壓力,部分辭職獨董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抱怨“報酬低,責任重,名不副實”。還有人參照美國等一些發達國家經驗,強調其獨立董事責任小于內部董事,列舉2005年迪士尼集團訴訟案等一系列代表性案件中,外部獨立董事盡管被認為“表現不佳”,但依然免于被追責,從不同角度論證眼下國內獨董難當。
然而,在公眾眼里,類似這種抱怨國內獨立董事“名不副實”,以至借助媒體渲染其成為“高危行業”,免不了替自己開脫的味道。作為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一環,獨立董事的制度設計初衷,就是通過引入外部監督,防范內部人控制問題,從而實現對中小股東利益的更好保護。根據我國《證券法》相關規定,上市公司未披露有關信息或披露了信息但有虛假陳述,負有責任的獨董將被依法追責。這意味著,獨董既承載著公眾以及股東的合理期待,同時也擔負著法律規定的明確責任,無論報酬高低,幻想只拿報酬不需要擔負任何責任的獨董,于理于法是說不通的。
現實中,部分獨董在公眾眼里之所以淪為“花瓶”,被詬病為“既不獨立,也不懂事”,恰恰映射的是與公眾期待偏離,沒有切實盡責。對失責的獨董依法進行追責,一定程度上也是倒逼每一位獨立董事充分意識到責任、積極履行責任。還要看到,類似康美案中對獨董的依法追責,也并非首次。據媒體報道,近一年來獨董受到處罰的記錄中,共有60名獨董被罰,罰款總額為476萬元,另外滬深交易所還曾對110名獨董作出紀律處分。因為康美案的高額處罰,就渲染獨董是“高危行業”,顯然言過其實。
一波集中的獨立董事辭職后,有媒體援引多位業內人士分析稱,未來上市公司聘請獨董的難度將加大。換個角度看,其難度大小主要不在于想擔任獨立董事或者夠資格擔任獨立董事的人多與少,而首先在于其公司治理是否規范。同時,也提醒獨董在接受聘任之時,就必須強化權責意識。公司治理規范,獨董權責明確,既是化解所謂的獨董“高風險”所在,又何嘗不是中小股東之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