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南陽一對夫妻因為野豬糟蹋莊稼,三個月內獵殺8只野豬被判刑。被告人吳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被告人胡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對國家造成的損失費用,賠償款人民幣4000元。
隨著國家對野生動物保護力度的加大,一些野生動物數量明顯增加。與此同時,部分繁殖能力強、破壞性大的野生動物種群,在一些山區已嚴重危害農作物生長,其中野外生存能力超強野豬尤為典型。“農民辛苦一年,野豬一夜毀完”的情形屢屢出現。
南陽這對夫妻,就遭遇了這種煩惱——被告人吳某表示,野豬糟蹋莊稼,導致農田中的麥子損失30多畝,100多畝玉米也被吃的70多畝絕收,這才想著滅了它們。此前有媒體報道,廣東、湖南、安徽、陜西、甘肅、河北等地山區莊稼都不同程度被野豬糟蹋。在人民網開設的“領導留言板”專欄上,全國很多地區的村民反映,當地野豬泛濫成災,對農作物形成嚴重的危害。
2000年,野豬被列入了《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私自獵捕野豬當然應該依法懲處。但我們也應該看到,保護野生動物也要切實兼顧群眾的利益。野獸歸來,很多時候并非只是“到此一游”,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如果得不到有效保護,“人豬沖突”之類的問題就很難妥善化解。
野豬泛濫,一方面需要經過科學評估由相關部門組織專業狩獵隊伍進行獵捕。近期,全國各地野豬泛濫、毀田肇事的新聞頻頻登上熱搜。為此,全國多個省份都由官方出動了“野豬獵殺隊”。例如安徽金寨縣計劃在明年1月31日前,完成目標200頭限額的野豬獵捕;四川省通江縣出臺了《通江縣野豬危害防控試點工作方案》,計劃2021年獵捕野豬750頭。
另一方面,要完善補償機制,對野生動物造成人類生命財產損失予以合理賠償。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由當地政府給予補償。”善后補償的規定是有了,但依然過于簡單和寬泛,對補償的主體、標準以及經費來源等問題含糊其詞。
而且,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國家級保護動物“闖禍”,往往由最基層政府負責補償,迫于財力限制,補償有時成了件“心有余而力不足”的事,一些地方的野生動物致害補償制度實際上處于架空狀態,不少農民反映農作物被野豬毀壞后拿不到應有的補償。在這樣的狀態下,利益受損的農民難免心生怨言,甚至奮起獵殺野豬來“保衛家園”。
隨著我國生態文明建設持續推進,野生動物越來越受益于綠色發展之幸,但這決不能成為當地群眾之痛。除了依法保護之外,各地應該盡快完善補償制度的實施細則,并提供相應的財政支持,只有兼顧群眾利益,才能真正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