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一男子多次偷割別人家的蔬菜,賣了8元,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此事曝光后,有網友和法律界人士認為,這是不是量刑過重?11月25日,桂林市靈川縣人民法院回應極目新聞記者,此人不僅多次行竊,還有故意傷害犯罪前科,必須嚴厲處罰。(據極目新聞11月25日)
這是一起有爭議的判決。問題焦點其實不在于被告人有沒有故意犯罪的前科,而在于這涉案金額8元的多次盜竊是否應該大刑伺候。從打擊犯罪的角度來看,這起“8元韭菜案”的判決可謂大快人心,小惡大懲也滿足了不少人的想象。然而站在普通人的角度,不少人會認為這起盜竊案判得有些重,對這種小偷小摸行為不該動此大刑。
盜竊罪是最古老的一種財產性犯罪,至今依然很常見。從公開的案件信息看,這是一起典型的多次盜竊案件。對于此類案件,多數地方法院在判決時依據的不是涉案數額而是盜竊多次的行為特點。事實上,靈川縣人民法院的判決的依據也正是“二年三次”的常用標準。被告人毛某先后三次割他人韭菜,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為目的,犯罪動機明確,盡管獲利8元,但因為滿足了“兩年三次”的標準,而且又有犯罪前科,所以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對于“多次盜竊”的認定并不復雜,但在量刑時是否需要考慮盜竊數額,一直存在爭議。張明楷教授認為,對于多次盜竊行為是否以盜竊罪論處,首先要考慮行為是否達到可能盜竊值得刑法保護的財物,其次要綜合考慮行為的時間、對象、方式以及已經竊取的財物數額等。行為人三次以上在菜市場小偷小摸的,不宜認定為盜竊罪。如果按照這一看法,這起“8元韭菜案”不要說被判刑,連盜竊罪恐怕都算不上。
法律實踐中,對于類似多次盜竊各地司法機關判決的尺度也不一樣。比如重慶市北碚區劉博士偷菜一案中,劉某某在2020年10月7日至同月26日,20天內五次到菜市場同一地點翁某某的攤位盜竊蔬菜,共計46.5元。當地人民檢察院認為劉某某實施了盜竊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因此對其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根據法益侵害說,只有當行為對法益的侵犯達到值得科處刑罰的程度時,才具有刑罰意義上的實質的違法行為。因此,刑法所保護的財產是價值相對較大的財產。所以盡管法律上對多次盜竊并未做出金額上的要求,但在量刑時卻需要有盜竊金額的考量。
“溫和的法律能使一個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會在公民中間得到尊重”。刑法應保持必要的歉抑,凡是適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種違法行為,足以保護合法權益時,就不要將其規定為犯罪;凡是適用較輕的制裁方法就足以抑制某種犯罪行為,足以保護合法權益時,就不要規定較重的制裁方法??陀^而言,“8元韭菜案”盡管符合多次盜竊的犯罪構成,但也符合情節輕微的特點,根據《刑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另外,對于盜竊行為除了《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其實也有比較明確的規定,所以本著罪罰相當的原則,對于“8元韭菜案”我們可以根據具體的犯罪情節以及社會影響,拿出最適合的處理方案,而不一定非得入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