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救命藥被認定為毒品,罕見病患者該何去何從?
去年4月,河南鄭州李某的孩子被確診嬰兒癲癇伴游走性局灶性發作,一種死亡率較高的罕見病。李某給孩子嘗試了多種藥物,效果都不理想,在醫生建議下開始使用氯巴占。氯巴占被一些國家批準為治療癲癇輔助藥品,但在我國屬于國家二類精神藥品,無法通過正規渠道獲取,只能聯系代購。今年10月,李某因為幫忙代收、轉寄外國寄來的氯巴占,涉嫌走私、運輸、販賣毒品罪,被河南中牟縣檢察院移送起訴。
一邊是等藥救命的罕見病患者,一邊是嚴格的禁毒管理規定,需要司法機關在其中作出權衡。11月23日,李某收到中牟縣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應當說,檢察機關充分考慮了案件情節,李某雖然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但僅為給孩子治病,沒有從中獲利,社會危害性較小,酌定不起訴沒有突破法律框架,也體現了司法的溫情??墒?,酌定不起訴意味著罪名仍然成立,也就是說,代購氯巴占仍屬于走私毒品范疇,需要用氯巴占救命的罕見病患者隨時面臨斷藥危險。目前,李某已經向檢方遞交了申訴材料。“孩子吃藥是不是也涉嫌吸毒?”這個問題牽動著很多罕見病患者家庭和社會公眾的心,叩問著法治社會中規則制定和實施水平,應當得到及時、明確、合理的回答。
這讓很多人想到了電影《我不是藥神》,同樣是為了救命而購買未被國家批準的藥物,“藥神案”原型推動了政策變更。最高檢2016年提出,銷售少量未經批準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后果或者延誤診治的行為,不再作為犯罪處理。然而,這起事件和“藥神”案的區別在于涉及精神類藥物管制,情況更為復雜。
一方面,根據國家禁毒委發布的藥品依賴性折算表,1克氯巴占相當于0.1克海洛因。與患者家屬以及“藥神”原型陸勇不同,本案代購是從中牟利的。人性未必經得起利益考驗,如果不加以特殊管理致使藥品流出,很可能引發更多社會問題。另一方面,2015年《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提到,出于醫療目的非法販賣精神藥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可以適用非法經營罪。近些年也有以非法經營定罪處罰的判例。但顯然,按照非法經營處理同樣會打擊代購積極性,又讓問題陷入了死循環?;蛟S,司法機關有必要從牟利情況、藥品去向等方面,視具體情況判斷這類代購的行為性質,綜合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作出合理判斷。
海外代購終究存在較大風險。除了探討本案如何處理,更需要進一步思考,該如何為罕見病救命藥留下一條正規獲取途徑。早在2017年,氯巴占就被納入國家衛健委第二批鼓勵研發申報兒童藥品建議清單,但截至目前仍沒有實現合法化生產,是卡在了哪個環節?如果國內短時間內無法生產,能否為從國外進口提供官方途徑?這樣既能避免司法難題,也可以規范藥品流向,更能夠讓等藥救命的罕見病患者多一些生存希望。
10月12日,《南方日報》刊發《“自制藥救子”背后的思考》,探討如何在患者用藥權益和藥企利益之間尋求平衡。11月28日,1042名急需氯巴占的患兒家長發出實名求助信,呼吁建立罕見病合法購藥渠道。罕見病患者固然“罕見”,但罕見病用藥的種種難題正在不斷浮現,需要社會構建更加完善的機制,需要我們共同推動現狀向好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