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即時通信被納入證據范疇,看似隨意的“OK”“微笑”等表情符號也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嗎?有媒體發現,表情符號已經多次作為證據出現在我國法院判決書中。“你可以保持沉默,但你發的每個表情都有可能作為呈堂證供”,這一現象及相關爭議值得關注。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兩起案例頗具代表性。在一起房屋租賃糾紛中,出租方多次提出加租,承租方回復“太陽”表情。出租方據此主張承租方同意加租,得到廣東某法院支持。另一起民間借貸案中,貸款人向借款人發送借款明細,借款人回復“OK”表情。安徽某法院認為該表情不能作為認可借款的依據。通常語境下,“OK”能夠比“太陽”更加確切地表示同意,法院卻作出相反判決,足以反映出表情符號可能造成裁判不確定性增強,給司法機關帶來挑戰。
人們創造表情符號,很大程度上是希望借助一些公認符號,讓打字聊天更加準確地表情達意。然而,任意性是符號的本質屬性。比如被全世界廣泛使用并入選牛津詞典2015年年度詞匯的“笑哭”表情,有人用它形容“喜極而泣”,有人表達“哭笑不得”。就算在我國,人們普遍認為“OK”“贊”等表情傳遞正面含義,依然有人把它們當作實打實的認可,有人只是敷衍地表示已閱,有人甚至故意利用表情的模糊性,規避文字答復所帶來的責任。
如果表情符號引起的誤解無法避免,是否可以將其排除在證據之外?表情符號屬于電子數據,后者是法定證據類型之一,我國《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等相關文件未對符號表情作出排除性規定。隨著表情符號正在被越來越多的人熟練使用,不難想見,與之相關的糾紛未來一定還會出現。在性犯罪、毒品犯罪等刑事案件中,還有些行為人用表情符號充當暗號。對表情符號證據一概否定,顯然不利于在最大程度上實現對案件的公正裁決。
表情符號證據化帶來的新問題需要公眾和司法機關一道推動解決。有學者主張出臺規范,將表情與含義一一對應從而消除模糊性。這樣做固然有助于司法機關作判斷,但缺乏推行可行性,符號的模糊性恰恰是其魅力所在。不過,個人在溝通重要事宜時,尤其是涉及交易,最好還是用文字表達。發送表情是很方便,產生誤解也很容易,一旦出現誤會,解釋起來就麻煩了。
司法機關在解決相關爭議時,首先需要判斷涉事表情符號是否滿足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要求。如果滿足,就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析表情的含義,尤其要注重與其他證據交叉印證。2017年,一家以色列的法院認為,一對夫婦給房東發信息說想要租房,其中“笑臉”“跳舞”“香檳”等表情體現了對租房強烈的樂觀態度,構成對租房要約的承諾。如果這起糾紛發生在國內,根據中國人租房的一般習慣,法院或許需要綜合考察這對夫婦有沒有實地看房、雙方有沒有談攏價格等等,不宜僅憑表情符號得出結論。
當網絡交流越來越深入人們日常,表情符號成為呈堂證供也是司法審判工作新形勢、新變化的一個側面。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要及時調整思路,不斷更新知識儲備,讓群眾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