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失孤》之后,《親愛的》原型孫海洋也找到了被拐多年的孩子。12月6日,被拐14年的孫某、符某濤和被拐17年的楊某弟分別與親生父母團聚。目前,孫某養母和符某濤養父母已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有人主張嚴懲收養家庭以儆效尤,也有觀點認為基于養育之恩可以適度原諒,拐賣兒童犯罪應否買賣同刑的問題又一次被置于輿論場聚光燈下。
“同刑”可以拆分為入罪與定刑兩部分。早在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通過決定,嚴懲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1997年刑法明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當下仍有不同觀點激烈交鋒,并不一定意味著公眾不了解法律規定,而更多地折射出問題復雜性。
長期以來,人們總是看到拐賣者被繩之以法,似乎很少聽說收買者被追究刑責。這一方面與我國立法調整有關,根據1997年刑法,收買者不虐待也不阻礙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該規定基于保護被拐賣孩子免受更多侵害、減少收養者暴力抗法行為的考量,使得很多收買者未被追責。另一方面,事涉人倫情感,所謂“偷來的親情”,在一部分被拐賣的孩子眼中,也是養父母真心實意的好。12月8日,剛剛認親的孫某被問及如果養父母被抓怎么辦,孩子很直白地給出答案“會生氣”。
局外人固然不該站在道德高地去評判受害者的判斷,但拐賣和收買兒童關系公共利益,不論有沒有孩子,沒有人能夠真的置身事外。“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收買者將私欲建立在其他家庭無盡痛苦上,帶來的親情撕裂與利益紛爭久久難以彌合。就在近日,梅姨案被拐兒童之一被找回后將生母聯系方式拉黑。在社會層面,可有可無的刑責無法產生足夠有力的震懾效果,甚至可能從需求端刺激供給,誘發更多拐賣行為。因此,不必替觸犯了收買被拐賣兒童罪的人感到太過冤枉。
近年來,國家在刑罰層面也表達了嚴懲收買被拐賣兒童行為的鮮明態度。2012年,最高法曾公布三起買賣兒童犯罪典型案例,在彭成坤、孟凡俊收買被拐賣兒童案中,二人沒有虐待或阻礙解救的行為,仍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將不虐待不阻礙解救的收買者從“可以不追究”改為“可以從輕”,進一步強化制裁手段。被拐賣的孩子和生父母家庭可以表達是否諒解,但司法機關進行裁決時,必然要以法律為準繩,在落實立法本意基礎上考慮當事人意愿,盡可能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此外,還有人認為現行法律對收買者的追責太輕,應當類比拐賣者五年起步、最高死刑進行懲處,徹底斷絕收買者的念頭。這種心情可以理解,不過立法要遵循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拐賣者在實施犯罪行為時,往往會連帶侵害比收買行為更多的法益,而收買者的人身危險性又通常低于拐賣者。如果對買賣行為一概而論,將損害刑罰體系的嚴密性。這并不是說當前的規定已臻完美,法律總是隨著時代發展不斷校正。歸根結底,人們的共同希望都是實現兒童利益最大化,早日達成“天下無拐”的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