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官網公布《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征求意見稿)》。值得注意的是,2000年曾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野豬,在名錄征求意見稿中被刪除。
野豬緣何擬“被除名”?數量攀升釀災禍是重要原因。隨著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及野生動植物保護等系列工程的實施,其生活環境得以有效改善。再加上野豬的繁殖速度較快、天敵較少等原因,其數量更是快速增長。2020年的一項調查顯示,僅四川省通江縣就有野豬20000頭。成群結隊啃玉米、橫穿馬路撞翻面包車、跑進養雞場吃掉100多只雞……野豬之患日益成為新問題。
征求意見稿擬對野豬“除名”,無疑充分考慮了其種群變化動態、面臨威脅、社會關注等多方面因素。“有利于社會發展”是貫穿名錄始終的基本原則之一。當農戶的生產生活受到明顯影響、生命安全缺乏有效保障時,這樣的情形顯然于社會發展無益。“對生態、科學價值尚無須納入保護范圍,且公眾意愿普遍難以接受的物種,暫不考慮列入本名錄”,在征求意見稿的說明中,不難發現有關部門基于民眾訴求、社會發展的政策考量。
如果說2000年實施的“三有”名錄是保護野豬的鎧甲,那么一旦野豬被除名是否可任意捕殺?答案是否定的。要知道,除名并不意味著不受保護,正如位列“三有”名錄也不意味著絕對禁止捕殺。早在征求意見稿公布前,各地就加強野豬危害防控采取了系列舉措,其中一項便是進行種群調控。比如安徽黃山市劃定狩獵區,規定每年10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為狩獵期。更進一步講,動態保護才是維持人與動物和諧相處的正確之道。若一味強調對野豬的過度保護抑或任意捕殺,恐陷入“量多就殺戮、量少就保護”的思維泥潭中,使得所有努力偏離生態平衡的軌道。
既然任意捕殺不是政策本意,那“除名”對于公眾意義何在?公眾能否從中找到規避野豬傷害的可行方法?一方面,生態環境向好轉變是最重要的信號,這直接關系到公眾對高品質生活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另一方面,擬出臺的新名錄為持續性的野豬數量調控掃清法律障礙。前段時間“一對夫妻為護莊稼而殺8頭野豬被判刑”引爭議,根源正是野豬擁有法律的特殊保護。“三有”名錄擬刪除野豬,無疑將使科學調控野豬的種群數量有了廣泛的討論、實施空間,有助于化解人豬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