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虎毒不食子,但有時候,現實比想象更加殘酷。近日,河北蔚縣法院公布一起拐賣兒童案。令人大跌眼鏡的是,主犯竟系涉案兒童親生父親。2012—2020年期間,男子楊某某與其妻子苑某共生育五個孩子(兩男三女),均被楊某某以2萬—8萬元價格賣給他人,共獲利約18萬元。法院認定楊某某行為構成拐賣兒童罪,最終判決楊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這種人還配得上父親二字嗎,還有一點人性嗎?這種做法違背法律、踐踏人倫,為天地不容,但搜索關鍵詞,類似案例居然不在少數。
有些人把生育當作了非法獲利的手段,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有撫養能力。在他們眼中,孩子就是自己的私人物品,和家里的小貓小狗沒什么區別,可以隨便買賣,既對孩子身心造成巨大傷害,更是對家庭和社會道德觀念的嚴重破壞。我國《刑法》相關規定以及兩高一部《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規定,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論處;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楊某某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著實不冤。
還有相當一部分人以家庭貧困沒有能力撫養為由,或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等,繞開法定送養程序,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并向對方收取“營養費”“感謝費”等。這種做法在形式上很像“民間送養”,按《意見》規定,可以按遺棄罪論處甚至只進行行政處罰。但現實情況中,要綜合考慮收取“營養費”“感謝費”的數額和目的、送養子女的原因等,看清楚一些人只是嘴里給孩子“找個好人家”,實際是打著“送養”旗號推卸養育責任甚至進行拐賣,對此需要一查到底、嚴懲不貸。
每個孩子都是獨立的個體,他們不是父母的附屬品,撫養孩子長大成人也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不久前,國務院發布《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21—2030年)》,明確提出加大對出賣親生子女犯罪的預防和打擊力度,進一步展示出了國家的決心和態度。通過此案,每個父母都應該更加清晰地認識到,不管什么情況,都不是買賣兒童的正當理由。如果生活真的低于平均水平,可以尋求政府和社會救助;如果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可以走正規的送養渠道。私自出賣親生子女獲利,等待他們的終是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