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用快遞寄些紫菜,非要讓我多付1元錢保價,否則就不予承運,這不就是‘霸王條款’嗎?”采訪中,福建福州市民雷明(化名)說起近日他給朋友寄紫菜時的遭遇,頗為氣憤。最后,為了盡快將物品寄出,雷明只得“被迫”付了這1元錢。(12月17日法治網)
霸王條款的特點是,經營者通過格式條款或店堂告示、告知、通知等推卸或免除責任,并限制或排除消費者應享有的權利。說白了,霸王條款就是指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
霸王條款存在于各行各業,比如在一些店鋪會以通知、告知、宣傳單、告示牌等形式設置“霸王條款”,一些大型互聯網平臺的交易規則或用戶協議中也存在不少“霸王條款”。目前,隨著消費領域的不斷拓展,形形色色的“霸王條款”每每戳中消費者的痛點,不僅限制消費者權利,更損害公平交易,公眾對此早已深惡痛絕。
霸王條款涉嫌侵犯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然而,因為消費者維權意識不強,維權底氣不足,使得一些“霸王條款”大行其道?,F實中,一些消費者認為經營者在消費前已經提示,或認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干脆自認倒霉;有的消費者認為維權時間長、成本高,耗時又耗力,讓消費者望而卻步;也有的因為消費者認為霸王條款有法律效力,從而放棄維權,客觀上會縱容商家肆意妄為。還由于經營者設置“霸王條款”的違法成本低,受到的懲罰輕,導致“霸王條款”橫行。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給消費者向霸王條款說“不”的底氣。市場監管部門應認真履職,加強“霸王條款”的查處力度,一經發現責令改正,依法規范商家、企業和網絡平臺擬定的各種消費條款、格式合同,該修正的修正,該清理的清理,消除消費者受“霸王條款”的困擾。要加大執法力度,受到消費者投訴要及時解決爭議,回應消費者訴求,對屢教不改的經營者要以經濟、行政處罰,對不法商家利用格式條款進行“霸王交易”的行為依法懲處,要通過嚴格執法和司法進行打擊,用嚴格的法律規定震懾和約束“霸王條款”,鏟除“霸王條款”生存的土壤,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消費者在遇到“霸王條款”時,應該及時站出來說“不”。如果無法與經營者協商解決糾紛,應向消費協會尋求幫助或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拿起法律武器勇于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