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只配有明星肖像剪影、通篇沒有點名的文章,會不會構成侵權,如何被認為侵權?透過四川省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易烊千璽起訴四川綻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案,或許可以給公眾很多啟示。
根據判決書及相關報道,今年初,綻妍公司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上發表了一篇營銷文章,稱公司即將迎來神秘“藍朋友”,邀請用戶根據配發的一張人物肖像側面剪影圖片,競猜這位神秘“藍朋友”到底是誰。文章同時還提供了諸如“粉絲應援色是紅色”“曾以文化、專業雙科第一的成績考入中央戲劇學院表演系”等三條身份線索,再通過精選帶有“易烊千璽”“四字弟弟”的留言,明顯暗示神秘“藍朋友”與易烊千璽的關聯,被后者以個人肖像權和姓名權遭侵犯為由起訴。在易烊千璽一方看來,相關文字描述內容具有明顯的指向性,文中使用圖片系自己為第三方拍攝的宣傳圖,而且赴現場調查時還發現該公司前臺等位置擺放有數處易烊千璽的人形立牌。
相比于直接使用明星肖像用于營銷的傳統侵權方式,互聯網環境下的侵權行為更為隱蔽,呈現出與新技術、新場景相結合的趨勢。為此,民法典刪除了原來對侵犯肖像權要求“以盈利為目的”的限制條件,就是針對這些隱蔽手法。五官特征不明顯的剪影也好,不完整的非面部形象也罷,判斷是否屬于應受保護的肖像權最核心的標準,是外部形象是否具有可識別性,哪怕是變相使用他人姓名,也構成了侵權。正如本案的綻妍公司,精心掩飾卻始終掩蓋不住自己那點打擦邊球的小心思,更無法逃避法律責任。
北京互聯網法院數據顯示,涉網肖像權侵權行為高發于美容、化妝品行業,企業擅自將明星肖像用于產品推薦、品牌推廣的情況比較突出。明星頻頻“被代言”,主觀故意者中不乏有人出于碰瓷營銷動機——被發現了就賠錢,賠償金額和明星正常代言費用相比只是冰山一角,卻可以借著道歉蹭熱度。綻妍被判賠100萬元,又因此上過2次微博熱搜,居然有人認為這波品牌營銷“不虧”,顯然低估了消費者對品牌美譽度的看重程度和公眾人物日益高漲的維權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