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連日引發關注,話題之一就是男女平等與尊重性別差異的立法權衡。
近年來,男女平等似乎成了網絡上的敏感話題。一些人有感于女性遭遇的不公平待遇,極力呼吁強化婦女權益保障措施;也有人質疑婦女權益是否需要額外保障,認為片面強調婦女權益會背離男女平等的原則。以修法為契機,從制度層面厘清有關爭議,避免矯枉過正,此次修法體現了一次及時而恰切的努力。
從闡釋“歧視婦女”含義,到保障女性平等求學、平等就業的權利,平等原則是貫穿草案始終。在此基礎上,修法通過明確禁止用人單位詢問求職者婚育情況等方式,致力于拆除各種隱性性別門檻。尤其是,草案積極回應了備受關注的農村土地分配問題,提出男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承包經營及征用安置補償等方面權利平等,將為農村地區化解財產分配糾紛、扭轉重男輕女觀念提供有力指引。
同時,草案也體現了有差異的關照。一種是法律本身導致的差異,推動法律之間相互銜接,完善法治保障體系。比如草案中引起討論的“家務補償”條款,其實該項內容已經規定于民法典中,而且并非僅適用于某種性別。草案強調“女方有權要求男方如何如何”,鮮明體現“婦女權益保障法”本意。類似的情況還有保護女性免受性騷擾、免受肉體和精神侵害等等,都在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中有跡可循。從保障婦女權益的角度,申明法律立場,并非“厚此薄彼”,而是這部法律本身要求使然。
另一種是實質意義上的差異性規定。比如各級政府在規劃、建設基礎設施時,應當確保女性廁位多于男性廁位。有人認為這樣做是將權利天平偏向女性,有違男女平等。這是對平等很普遍的誤解。性別權利平等,不是性別平均主義或形式上平等,而是要符合不同性別的科學合理的現實需求,才能夠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平等。至于社會上個別聲音呼吁拒絕婚育以便抹去差異,實現男女“平等競爭”,顯然是不合情理的。而草案在這一問題上著墨頗多,爭取讓用人單位不敢也不能侵犯女職工勞動權益,才是正常的解題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