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與王女士結婚10年,這10年以來陳先生因屢次出軌,給王女士寫下了5份忠誠保證書,都表示要再出軌給王女士50萬離婚費用。因陳先生屢次出軌不知悔改,王女士決心離婚,王女士起訴離婚時,能否要求陳先生履行其寫下的忠誠保證書要求賠付王女士50萬元?(12月22日中工網)
為了給婚姻加一份“保險”,提升自身的安全感,總有一些夫妻簽下所謂的“忠誠保證書”。而對于“忠誠保證書”的法律效力問題,近年來其實在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一直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關于“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的規定屬于道德義務,以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為由提起訴訟的,法院不應受理;也有觀點認為,“忠誠保證書”是當事人自愿簽訂的,符合法律的原則,法院應給予支持。
筆者認為,《民法典》中規定的夫妻忠誠義務,是基于夫妻關系而確立的,顯然這不僅僅是道德義務,也是法定要求。不過,這一規定過于模糊、缺乏操作性,使得司法實踐中無法直接適用該條款進行評判。而“忠誠保證書”或“忠誠協議書”本著誠信原則、基于夫妻共同意愿,將法定的忠誠義務具體化、物質化,法律也并沒有禁止。只要夫妻雙方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沒有違反公序良俗,而且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正如有律師在解答上述案例時表示,在陳先生與王女士的婚姻中,陳先生是需要付出出軌成本的。王女士可以在離婚訴訟中作為無過錯方,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五)有其他重大過錯”,向陳先生請求損害賠償。王女士可以將陳先生給王女士寫下的5份忠誠保證書作為證據,證實陳先生在婚姻存續期間存在重大過錯,有出軌的事實,以此要求損害賠償。
也就是說,“忠誠保證書”之類協議,僅僅適用于在離婚訴訟中要求損害賠償,無過錯方以此作為證據,證實對方在婚姻關系中具有過錯,可以通過協議依法獲得相應賠償。但是,對于夫妻在婚姻期間是否忠誠,不能給予保障。比如,“忠誠保證書”中約定不得離婚、不得出軌、如果違反“凈身出戶”等,法律則難以衡量,因而也就很難受到法律的保護。
值得一提的是,此類協議即使對無過錯方在離婚時要求損害賠償有一定保護作用,但也不能有過高的期待。比如,對于價值較大的房產,倘若是婚前一方父母出資購買而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即使簽訂了“忠誠保證書”或“忠誠協議書”,在法官自由裁量權范圍內,也可選擇部分不予支持;再如家庭債務問題,法院也可根據實際進行裁量??傊?,“忠誠保證書”可以簽,但也應看到,維系婚姻不是一紙協議就管用的,關鍵得靠夫妻共同呵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