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20余省份相繼啟動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工作,推出系列鼓勵生育措施。不少地區進一步延長生育假,并增設育兒假。不過,生育福利“加碼”的同時,有女性擔心會面臨更大的求職壓力和失業風險,也有企業憂慮增加用人成本。(1月3日《工人日報》)
“全面三孩”政策落地以來,許多地方立法將生育假由原來的30天~60天,增加至60天~90天。例如,北京將生育假由30天調整為60天,江西由60天調整為90天;河北則規定,生育第一、二個子女可享受60天生育假,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享受90天;在陜西,女職工生育三孩的,再給予半年獎勵假。
延長生育假,有利于女職工恢復身體狀態,可多陪陪孩子。不過,女職工休假涉及工資支出、崗位空缺影響、另雇他人替代等問題,不可避免增加用人單位成本。不同單位性質、規模、效益不同,落實生育福利政策有異,對成本增加的敏感性不同。因此,有女職工擔心被“優化”“調崗”,甚至遭遇就業歧視、增加失業風險,不是杞人憂天。
值得注意的是,最近各省份修訂的有關條例,并沒有就延長生育假增加的成本承擔做出任何規定,照例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這種情況下,新增的生育福利很可能被打折扣,甚至成為“少數人福利”“紙面福利”,進而影響“全面三孩”政策成效。
由此看來,生育成本全部由個體家庭和用人單位承擔并不合理,不利于凝聚合力、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平衡各方利益,探索成本多方共擔機制,理應列入各省市議事日程。一方面,應充分考慮用人單位現實困難,合理劃定其應付責任,并通過財政補貼、稅收優惠等措施,切實減輕用人單位負擔,解除其雇傭女職工的顧慮。
另一方面,還可以借鑒上海市做法,由市級統籌的生育保險基金覆蓋,給予女職工適當生育補貼。抑或設立省級統籌的特別生育基金,建立可持續支付機制,適當拓寬補貼覆蓋面,對女職工較多的用人單位,發放額外生育補助。
落實“全面三孩”政策,有利于改善我國人口結構、落實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保持我國人力資源稟賦優勢,具有深遠意義。但是,落實好中央這一重大決策是個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責任主體各司其職、共同努力,全面構建“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而出臺相關配套措施、降低用人單位和個體家庭延長生育假綜合成本,顯然是題中應有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