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大價錢請明星帶貨,結果銷售量卻慘淡告終。近日,市民潘先生向記者反映,其公司花費了2萬元的“坑位費”請女星劉萌萌為其帶貨,原本滿心期待備貨,結果卻只收獲5個訂單,成交金額僅603元。對此,直播帶貨機構稱,合同中沒有保量的條款,“不是說給多少錢就保證要賣多少貨”,拒絕潘先生的退款要求。(1月10日《南方都市報》)
因直播帶貨成交額遠不如商家預期而引發的商業糾紛,近來時有發生。此前,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便曾審理一起因直播帶貨引起的服務合同糾紛案件。一護膚品公司在支付了8萬余元推廣服務費后,實際銷售額僅為6瓶產品共計800余元。由于被告經紀公司存在“未經協商,將原告產品銷售時段安排在凌晨”“直播過程中未按照協議約定安排著名導演王某出鏡”等行為,法院認定被告履約行為存在瑕疵,構成違約,要求被告經紀公司賠償部分損失。
然而,不同于前者,有法律專家表示,依據《民法典》,若合同中明確約定基礎服務費直播后不予退還,那么不論直播銷量如何,商家要回該筆費用的主張一般難以得到支持。因此,此番直播帶貨機構拒絕退款的回復并非言之無據。
近些年,乘著電商經濟的東風,直播帶貨方興未艾,眾多資本、明星更是紛紛下場,都想著“分一杯羹”。然而,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不管是此前曝光的花51萬邀陳小春帶貨僅賣出5000元,還是楊坤直播賣了120萬卻退貨110萬,亦或是有商家網上哭訴請李湘直播賣貂毛衣,5分鐘花了80萬卻未賣出一件……樁樁件件 “血”的教訓正逐漸證明——直播帶貨的風口面前,不是誰都能隨隨便便“飛起”。
準入門檻低、節省門店租金和裝修費用等運營成本、受眾廣,直播帶貨的優勢毋庸諱言,但目前來看,許多人顯然是誤讀了這種新興的銷售模式,簡單地認為“直播+名人帶貨”便是創造高銷售量的流量密碼。說到底,消費者們不是傻瓜,明星直播帶貨不過是招徠流量的中介手段,而最終能否將流量變現,考驗的則是專業全面的產品介紹、產品美譽度、性價比等更為核心的內容。
正如相關直播行業人士警示的那般,隨著直播帶貨行業往專業化、品質化發展,目前直播帶貨正呈現出“二八效應”,即行業頭部主播和機構往往吸引著大量資源和觀眾,剩下的機構與主播能獲取的觀眾很有限。與此同時,一方面,隨著頭部主播的專業程度提升和粉絲數量的增長,一些明星的“跨界直播”已經沒有早期那么令觀眾感到新鮮,相對的直播效果已然大打折扣。另一方面,隨著一眾明星在浮夸做作的“演戲式直播”路上越走越遠,一再敗壞路人緣,廣大受眾更是紛紛對明星跨界直播戴上“先天不信任”的濾鏡。凡此種種,都給商家敲響了警鐘,在選擇帶貨主播時應更加謹慎和理性,尤其不能異想天開地認為花錢請了明星便可高枕無憂,一來既要多查閱主播和機構帶貨的歷史數據,二來更應做好心理預期,效果好的主播往往價格不會低,而報價低的主播則很可能就是“帶貨毒藥”。
說到底,機會是留給有準備的人的??v使直播帶貨的“風口”再大,但若是只盲目地做根“隨波逐流的水草”,欠缺對直播帶貨模式的成熟認知,重形式輕內容,大概率,等來的不是“起飛”而是“翻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