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責任時間規定
1 “7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 修理。
2 “15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 貨或修理。
3 “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在國家發布的第一批實 施“三包”的18種商品中,如彩電、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機分別分半年至一年,主 要部件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憑 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 理占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換貨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4 “90日”規定和“30日”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 自送修 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注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 同型號同規格產品。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 理者承擔。
5 “30日”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后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 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后5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6 新三包規定從1995年8月25日起實施,凡在該日以后購買列入三包目錄產品,消費者有權 要求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三包責任。對1995年8月25日以前購買的產品,只能繼續 按照1986年發布的《部分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定》執行。
最后,提醒廣大消費者,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依法辦理修理、換貨、退貨時,要以購貨 發票及三包憑證作為依據。因此,在購買產品時,一定要銷售者出具發票,檢查是否附有三 包憑證;二是辦理修理、換貨、退貨時,要帶上三包憑證和有效發票;三是在日常生活中要 妥善保管好上述證明。
對于已經使用過的產品,符合三包規定換貨條件,而消費者不愿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而 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予退貨,但要向消費者收取折舊費。
折舊費=折舊率(每日)×產品使用日期(日)×產品價格折舊率可查閱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中所作的規定。 產品使用日期應當自購買產品開具發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扣除修理占用時間和無零配件 等待維修的時間。
三包責任范圍消費者購買的產品出現以下情況,有權要求經銷者承擔三包責任。
1 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沒有說明的;
2 不符合明示采用的產品標準要求;
3 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4 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5 產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