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最低工資標準企退養老金等上調
一、調整范圍
本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含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范圍內,2021年12月31日前經批準已辦理退休(含退職、退養人員,下同)手續的人員,自2022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方案
(一)每人每月增加36元。
(二)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元,對于不足整年的月數,每月增加0.2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三)退休人員按下列絕對額調整基本養老金:按本法規調整基本養老金前,月養老金在6250元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月養老金在625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其中,調整前月養老金在6250元以上的,按絕對額增加20元養老金后(不含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增加的調整金額),低于6300(6250+50)元的,補足到6300元。
(四)企業退休的軍隊轉業干部、原工商業者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法規調整基本養老金后,低于調整后我市企業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平均水平。
(五)企業退休的1949年10月前參加革命工作,按原勞動人事部有關法規,享受原標準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3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05元。
(六)在按照上述法規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2021年12月31日(含)前年滿65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再按照下列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1.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繳費年限30年及以上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元。
(七)企業退休的1949年10月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原標準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按照本條第(五)款、第(六)款法規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作為每年增發兩至三個半月生活補助費的基數。其增加部分自本方案執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額發給。
養老金發放的計算標準:
根據最新的養老金計算方法,職工退休時的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退休年齡和當時的人口平均壽命來確定。計發月數略等于(人口平均壽命-退休年齡)乘12。目前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一是120了)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繳費年限相同的情況下,基礎養老金的高低取決于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就是自己實際的繳費基數與社會平均工資之比的歷年平均值。低限為0.6,高限為3。
因此,在養老金的兩項計算中,無論何種情況,繳費基數越高,繳費的年限越長,養老金就會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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