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定價原則是什么?購銷活動調整順序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外商投資企業與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對于購銷活動,其調整順序是:
(1)按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
(2)按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價格所應取得的利潤水平;
(3)按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4)按其他合理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