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醫院醫療事故一般賠償多少
醫院醫療事故一般賠償標準是:
1.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預期醫療費用;
2.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4.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5.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
二、
醫療事故的賠償費用由誰支付
醫療事故的賠償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根據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賠償責任。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賠償責任。
三、
醫療事故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醫療事故的有效時間一般是三年。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醫療事故訴訟時效期限為三年。我國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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