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模式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直接轉讓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除一般的民事行為生效要件外,尚須如下特別要件: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并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4]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4)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3、法律依據:
《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第39條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5條
地役權與相鄰權的區別
1、權利性質的區別
相鄰權不是一種獨立的物權,地役權是一種獨立的物權。
2、權利的取得方式不同
相鄰權是法定的權利,不動產所有權人或者占有人因相鄰而依照法律的規定取得。地役權是約定的權利,當事人須經過約定而設定這種權利。
3、權利的內容不同
相鄰關系的一方有權對相鄰的另一方提供便利的最低要求。而地役權設定的目的并非滿足不動產權利行使過程中的最低要求,而是使自己的權利更好地得到行使。
4、對不動產是否相鄰的要求不同
相鄰關系依法發生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權利人或者合法占有人之間,而地役權則既可以可生在相鄰的兩塊不動產權利人或者合法占有人之間,也可以發生在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在合法占有人之間。
5、權利的有償性和期限限制不同
相鄰權是無償的、無固定期限的,地役權一般是有償的、有固定的期限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