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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思想觀念的轉變,殘疾人的社會地位與權利受到了越來越多的關注。為切實保障殘疾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參與訴訟活動,提升預防化解涉殘疾人矛盾糾紛法治化水平,近日,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潦河法庭成功調解一起特殊的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依法保護了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案情回顧
原告王某因傷致五級傷殘,經媒人介紹與被告胡某相識。在雙方相識之時,盡管王某知曉胡某自幼有精神障礙,無法正常溝通交流,但仍選擇一起共同生活。雙方按照當地習俗舉辦婚禮儀式,王某將彩禮交付給胡某的家人,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由于雙方在交往過程中存在溝通方面的障礙以及生活上的諸多不便,導致無法繼續共同生活,于是王某決定解除與胡某的同居關系,并將胡某送回娘家。雙方就彩禮返還問題進行了多次協商均未果,王某遂將胡某及其家人訴至法院。
調解過程
承辦法官在接到案件后,了解到此案的雙方當事人均為殘疾人,雖然涉及的彩禮金額不大,卻關乎兩名殘疾人的切身利益以及雙方家庭的和諧穩定。為了更好地保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結合本案雙方的實際家庭狀況,承辦法官主動為胡某及其家人申請了法律援助。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積極地與當地村委會取得聯系,同時聯合村調解委員會,多次對雙方當事人及其親屬開展調解工作,耐心傾聽雙方的心聲,深入了解雙方的爭議焦點。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該案的特殊情況后,也安排工作人員積極參與矛盾化解工作。在多方合力下,雙方當事人終于解開了“心結”,胡某及其家人同意返還部分彩禮并當場履行。
法官說法
殘疾人雖是特殊群體,但也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也承擔相應的義務。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構成同居關系,給付彩禮屬于以締結婚姻為最終目的的贈與,當結婚無法實現時贈與行為便喪失法律效力,給付人可以請求受領人返還彩禮。本案中,王某和胡某雖舉行結婚儀式并同居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故不構成法定的婚姻關系,且二人也無法互盡夫妻間的相互扶助義務,彩禮應當按照一定比例予以返還。(供稿:馬鑫琳 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