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撿到貴重物品,有人選擇還給失主,有人選擇索要報酬,還有的人卻選擇占為己有,甚至有的人拒不歸還遺失物還予以損壞......近日,西峽法院五里橋法庭就審理了這樣一件因“拾金索酬”而產生的糾紛。
小李在廣場玩耍的時候,不慎將自己的新款手機遺失,后通過手機定位系統,找到了手機的所在位置,但因為“報酬”無法談攏,小李與撿到手機的小美和小明發生了爭吵,一氣之下,小美將小李的手機從窗臺扔下。
小李到售后將手機修好以后,要求小美和小明承擔這筆維修費用,卻被對方以維修價格過高為由拒絕賠償,小李報了警,在派出所,雙方的協商一度陷入僵局,無奈之下,小李將對方起訴到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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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案件標的不大,案件事實也較為清楚,承辦法官認為本案雖然可以一判了之,但判后的履行效果可能不盡如人意,他在庭前與雙方當事人分別溝通,又去派出所了解當時的協商情況,在征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通過互聯網法庭,開展了線上調解。
原告小李本就不愿見到被告小美和小明,通過線上調解,他的憤怒情緒緩解了很多,也愿意心平氣和地坐下來聽法官說話??吹絻蓚€被告年輕氣盛,對于自己的行為還滿不在乎,法官對兩人開展了批評教育。
“你們撿拾到原告遺失的手機,應當將該手機返還原告或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在返還給原告或送交有關部門前,對該遺失物是負有保管義務的,理應妥善保管。你們故意將手機從高層扔出,導致手機屏幕破損,這是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拾金不昧本來就是咱們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法律也對此有明確規定!將別人不慎丟失的物品,視為天降橫財占為己有、索酬不成損壞手機,這可屬于在違法犯罪邊緣試探,只會受到道德譴責和法律嚴懲!”
法官的話敲醒了兩名被告,他們終于愿意對原告賠禮道歉,并予以賠償。但在商定賠償金額時又出了小“岔子”。
原告要求最低1800元,被告兩人卻表示只能拿出1750元,為了區區“50元”,原告不退讓,被告拿不出,眼看調解又要陷入僵局,法官大手一揮:“別爭了,這50元我出咋樣?”
此話一出,原告趕忙說道:“法官!您別,我這個案件網上立的案,線上開的庭,我一趟法院都沒跑,您還給我打了好幾次電話來調解,我謝謝您都來不及,這50元怎么能讓您出呢?我讓一步,就按1750元來!”
調解協議一經簽訂,被告立馬將賠償款轉至原告微信,這場因為“拾金索酬”引發的糾紛,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圓滿落幕。
法官提醒:撿拾到他人遺失的貴重物品,應當及時返還或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在返還給失主或送交有關部門前,拾得人對遺失物負有保管義務,拾得人應妥善保管遺失物,維護遺失物的價值。民法典中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供稿:王晶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