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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鄧州市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起長達五年之久的建筑施工合同糾紛案,承辦法官秉持能動司法理念,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主動出擊,通過積極引導協調,實現案結事了人和。
2019年,被告某小學需修建校舍,約定由原告董某對校區圍墻進行施工,后原告依約完成全部施工,被告卻一直未支付工程款,原告無奈訴至法院。
承辦法官在受理該案后,認真查閱卷宗,并在開庭前多次與原、被告進行溝通,深入了解案情、核實金額,以及糾紛產生的原因,以確保更好地解決問題。為了盡早妥善解決糾紛,法官還多次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庭協商解決糾紛,但因被告負責人遲遲不到庭,調解工作一直無法向前推進??紤]到該案實際情況,法官認為一判了之并不能很好的實際化解矛盾,還應繼續為雙方提供調解溝通平臺,雙方若能協商解決糾紛,將有助于合同義務的自動履行。法官特意抽出時間前往被告處溝通案情,被告負責人見到法官后表明,其并非不愿意支付工程款,而是當初修建校舍的招標協議上載明,由中標方支付校圍墻的施工費,這是當時三方均認可的事情。因此,原告董某只將學校訴至法院,不符合三方的約定。
找到問題癥結后,承辦法官當即將原、被告雙方及中標方組織到學校對此案進行面對面溝通調解,并向中標方詳細了解事情經過、原告董某的工程量及施工完成情況。中標方對原告訴求的事實無異議,但對付款時間有異議。承辦法官遂勸導中標方:工程款按照約定早晚均須支付,現原告已保質保量完成施工,理應盡早支付款項,并向被告及中標方釋明其違約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經過法、理、情的勸導,被告和中標方最終態度發生轉變,愿意履行付款義務,并當場支付工程款75000元,該案得以圓滿解決,雙方當事人也握手言和。
在民事案件的辦理中,法官有時候不僅僅是裁判者,也是糾紛解決的引導者和協調者,今后,鄧州法院將深入踐行能動司法,以司法擔當踐行初心使命,保障群眾合法權益,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為鄧州法治建設保駕護航。(供稿:劉嫻 朱小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