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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頂替”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對公眾關切的回應

2020-10-15 09:27:57
來源:新華社

10月1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明確,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近年來,冒名頂替上學的事情時有曝光,有些時間跨度甚至長達幾十年。此前有媒體報道顯示,2018年~2019年,東部某省高等學歷數據清查工作中,共查出200多名冒名頂替他人身份入學的情況,涉及10余所高校,其中甚至包括個別“雙一流”高校。對這些被冒名的人而言,這是否意味著命運被改寫?

此前出現在公眾視野中的被冒名頂替者,幾乎都是窮苦人家的孩子。寒門出貴子本來就難,好不容易考上大學,還被人冒名頂替剝奪了入學機會,甚至可能因此殃及其家庭,實在令人心酸。冒名頂替之惡,不亞于高考舞弊,其違法成本之低,與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極不匹配。即便東窗事發,大多只是取消冒名頂替者學歷了事。

如果相關立法不明確,違法成本不提高,那么冒名頂替的情況或許會一直存在。此番刑法修正案草案將冒名頂替等情況入刑,或許與今年曝光的幾例頗受關注的冒名頂替事件推動有關,也是法治對社情民意積極回應的典型例證。正如替考入刑對考試舞弊亂象遏制作用巨大,冒名頂替上大學入刑,也必然有利于遏制某些地方可謂囂張的“截胡”他人高考成果、改變他人命運軌跡的可恥行徑。

筆者注意到,上述草案明確的冒名頂替行為其實包括三種情況:冒名頂替他人取得高校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以及就業安置待遇。冒名頂替上大學,侵害的主要是他人的受教育權,而冒名頂替取得公務員錄用資格與就業安置待遇,侵害的是他人的工作權和待遇權。

不過,對于他人工作權的侵害后果,是否應局限于公務員錄用資格?應該說,冒用他人身份,實施的侵害他人工作權、待遇權的行為可能還有其他方式和情況,那么相關條款是否有必要或者是否能夠考慮到其他情形,有待進一步討論。此外,“就業安置待遇”的含義相對模糊,是否能夠進一步明確和細化。

沒有人可以為了一己私利,拿別人的命運當墊腳石,偷拿別人的東西尚且是犯罪,偷走別人的受教育權、工作權和待遇權,甚至改寫他人的人生更該嚴懲。有一種聲音認為,目前草案對于此類行為最高刑只有三年,起不到警示和懲戒作用,應該提高刑期上限。不管是冒名頂替上大學,還是偷走他人就業機會,都有必要根據相關行為的惡劣程度、受害者損失大小等情節,區別對待,從而更好地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

需要明確的是,目前草案仍在審議中,是否有必要在基準刑之上增設處罰更為嚴厲的“情節嚴重”與“情節特別嚴重”尚不得而知,但對公眾的建議、呼聲,相信有關部門一定會非常重視,進行充分考量和評估。公眾應該相信,法治建設不會繞開、回避輿情熱點和公眾關切,積極回應,做好普法釋法工作,也是法治社會建設的重要環節。

關鍵詞: 冒名頂替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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