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某公司的一下屬部門組織員工進行團建活動,員工小張(化名)在參加團建過程中下海游泳,不幸腳抽筋溺水身亡。經人社部門認定,小張之死不予認定為工傷。事發后,小張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認定兒子的意外死亡屬于工傷。
今年6月23日,一審判決:撤銷人社部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要求人社部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一審判決后,人社部門不服,提出上訴。 11月13日,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人社部門的上訴,維持原判。
【案情回顧】
小張老家在黑龍江,大學畢業后在大連高新園區一家公司上班。2019年8月25日上午,小張所在部門組織員工到星海灣浴場搞團建活動。期間小張下海游泳,但因為腳抽筋遭遇溺水。小張的同事們發現小張溺水后緊急展開營救,并送小張到醫院搶救,但因小張溺水時間較長,于8月26日下午不幸身亡。
小張所在公司在事發后向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部門經調查后認為,小張是參加部門組織的團建活動而不是公司組織的集體活動,團建活動是自愿參加非部門強制參加。2019年11月20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小張父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人社部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庭審過程】
大連高新產業園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小張的公司向法庭出具了書面證明,單位設立激勵經費制度,目的是提高員工敬業度,資金??顚S?,以培養團隊合作意識為目的。
人社部門一方主張,小張參加的活動是其所在部門自行組織的社交活動而非單位組織的集體活動,活動內容與履行工作職責無關,此項活動系自愿參加而非強制參加,且下海游泳不是此次活動規定的內容,故小張所受傷害不具有工作原因、工作場所、工作工傷認定要素,不符合應當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條件。
此案代理律師王金海、梁照強則認為,小張所在部門組織的團建活動是職工享受的一種福利待遇,是單位加強職工之間的團結和睦,增強職工凝聚力,調動職工積極性,提高職工工作效率的一種手段和方式,與工作存在關聯性,是職工工作的延伸,小張參加部門組織的團建活動應視為因工外出,在參加團建活動中發生溺水死亡,應當屬于工傷。
法院經審理后查明,小張所在單位設有激勵經費制度,各項目負責人可以申請經費用于開展團隊建設活動。此次部門組織團建活動前曾經向單位申報過經費,活動前已通知參加人員自備游泳衣游泳褲,職工在海濱組織團建活動應當包括游泳內容。
今年6月24日,法院作出判決: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人社部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審判結果】
一審判決后,人社部門不服,提出上訴。11月13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人社部門的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說法】
單位是團建活動的倡導者、組織者、管理者、交通工具提供者、資金提供者,員工始終是被管理者狀態,團建活動可以被認為是工作的一個組成部分,應當屬于工作原因。在此也提醒大家,組織團建活動應按規定通過單位部門報批,要有書面的團建計劃和參加團建活動人員名單。在具體組織團建活動時,要嚴格按計劃進行,加強管理,并落實各項安全保障措施,確保職工安全。參加團建活動的員工一定要有工傷保險,職工在團建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后才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