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典實施前,當前社會出現對于離婚冷靜期的質疑,有必要認真解答這個問題。一些人認為這一制度會導致離婚難,還有一些人擔憂離婚期限延長,會導致家暴、財產惡意轉移等行為發生。其實這些擔憂根據不足。
第一,關于我國是否存在離婚難的問題,我們不可以簡單的回答是或者不是,因為這個問題涉及離婚法律制度應遵循的社會價值觀以及國情現狀問題。一些人主張的讓離婚更容易的觀點,其社會價值觀怎樣?是否符合我國國情?實際上,讓離婚更容易,這種價值觀并不是世界上的主流,也不是普遍的做法。在美國的拉斯維加斯,結婚、離婚的程序都非常簡易。但這種婚姻的效果,在全世界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得不到認可,甚至美國本土的多數州都不認可。在我國,對法律提出“易離婚”或“離婚易”的要求,更難以為社會所接受。世界上多數國家和地區都認為,婚姻制度有不容忽視的道德倫理基礎,即尊重婚姻、尊重家庭、珍惜感情。因此,簡單地批評我國冷靜期的做法會導致離婚難,這一說法值得商榷。
第二,民法典規定在協議離婚中適用冷靜期,這個做法有清晰的社會問題意識:現實中確實出現了輕率結婚和輕率離婚的社會現象。離婚多了,一方面體現了婚姻當事人的自主權得到了承認;另一方面,也確實有一些人對自己的婚姻和感情不自重。冷靜期制度的設置,背景是一種明確的問題意識,而且也提出了解決問題的方法。此前實驗性的做法表面,冷靜期有很好的作用。
第三,該怎樣理解冷靜期?我們應該知道,冷靜期僅僅適用于協議離婚,從這個角度就是鼓勵婚姻自主?;橐龅幕A是感情,如果當事人之間的婚姻確實沒有感情或者原有感情已破裂,在這種情況下,就應解決夫妻之間的矛盾關系。在法律上,首先要尊重當事人的自我決定權,也就是通過協議離婚的方式解決問題。而夫妻間矛盾通過協議的化解存在兩種可能,一種是兩當事人和好,另一種是離婚,因此,我們不能得出夫妻協議只能離婚的結論。當然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也存在和好的可能,所以就需要在法律上建立冷靜期,解決輕率離婚這樣一個現實問題。在社會現實生活中,輕率離婚造成的惡果的確很嚴重。這是我們需要注意的。
第四,我們必須要意識到,婚姻的基礎是感情,因為婚姻產生了家庭,但是家庭中并不僅僅只有夫妻,還有其他因素,要綜合考慮問題。當然我們不能用家庭來捆綁夫妻,但也必須要意識到除了個人感情之外還有其他問題需要一并考慮。冷靜期的制度,也有這一方面的因素。
最后,要知道離婚冷靜期僅僅適用于協議離婚,不適用于訴訟離婚。如果婚姻當事人的矛盾不能自我化解,就需要去法院解決。比如出現家暴、轉移財產等情形,就不是協議離婚能解決的問題。這些問題可以在訴訟離婚中解決。一旦發現有家暴、轉移財產的情形,另一方當事人可以馬上向法院提出,采取訴訟保全等救濟措施。如出現家暴、人身傷害等問題,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對于轉移財產等問題,也有訴訟保全的法律。所以,有些人炒作這些問題,把這些問題放在協議離婚制度中,就混淆了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制度的區別。當事人的爭執一旦到了法院,對另一方當事人有不利情形時,法院都有解決問題的方法,民事訴訟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規都有詳細的規定,此類問題無需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