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突發加速了用人單位電子化辦公。因為方便快捷,越來越多的用人單位開始利用微信輔助管理員工。然而,哪些電子證據可以作為有效證據向法院提供?企業通過微信群管理用工過程中有哪些問題待改進?面對電子化辦公的普及,如何防范微信管理用工中產生的勞動糾紛?有律師建議,國家層面應盡快出臺相關規定或指導辦法。
因庭審中只拿出半張人事調動微信群截圖,拿不出更多的證據,李麟訴請單位履行給自己升職加薪承諾的主張被仲裁庭駁回了。11月30日,李麟主動辭去公司職務,也沒有再進一步訴訟索賠。因為在用人單位“嚴絲合縫”的證據鏈面前,他覺得沒有勝算。
疫情突發加速了用人單位電子化辦公。因為方便快捷,越來越多的用人單位開始利用微信輔助管理員工。然而,《工人日報》記者采訪發現,受使用主體難確定、內容易篡改難保存等影響,微信管理頻頻引發勞資糾紛。
想回查證據,微信群被公司解散了
李麟是一家房地產企業某項目部副總經理。2020年春節前夕,他提出辭職,準備從沈陽跳槽到北京工作。當時,李麟的主管領導蔡勇以加薪30%、升職成項目經理為條件挽留李麟。蔡勇還通過項目部微信群發了簡短通知。李麟考慮到團隊成員一直合作順暢,便留了下來。
受疫情影響,李麟今年4月復工,但此后蔡勇沒有再提升值加薪一事。為此,李麟向仲裁庭申請仲裁。在回查微信群時,李麟發現自己被踢出了群,還聽同事說原微信群被群主解散,又重建了新的工作群。
李麟手機上僅有一張裁剪后的截圖。“當時跟老婆炫耀了一下,要不連這張圖也沒有。”李麟說,他裁剪了蔡勇的對話轉發給了妻子,內容是“近期李麟、戴旭、方凱旋3人的崗位和薪酬有所調整,以人事通知為準。”仲裁員的意見是,沒有紙質的人事調動通知,李麟提供的截圖沒有具體日期、群名稱和具體內容,沒有其他證據能夠說明人事調整的內容,因此判他敗訴。
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明確,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文檔、圖片、音頻等電子文件;以及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都可以作為電子數據證據。
沈陽市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法官鄭虹告訴記者,目前,因為區塊鏈分步存儲、不易篡改,一些省市正在探索引入區塊鏈技術,通過接入存證應用節點,解決電子證據取證、存證、認證難題,但是還沒有推廣。所以實踐中,鑒于裁剪截圖不能表達完整信息,只能作為佐證,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文檔讀取狀態存爭議,勞資雙方有分歧
7月7日,在一場庭前調解中,勞資雙方對微信轉發的PDF文檔狀態是“已讀”還是“未讀”有了分歧。
當事企業HR馬成運表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受疫情影響,公司提前三十日向張明飛發送了名稱為“張明飛”的PDF文檔,幾分鐘后張明飛就回復“收到”,這應當視作他收到并閱讀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張明飛解釋說,疫情后居家辦公,所有工作都用微信處理。自己50多歲了,不會用微信打開PDF文檔,當時以為傳過來的是排班表之類的工作文件,打不開后很快就忘了。而且在此期間,企業也沒有電話或文字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應該屬于非法解除勞動合同。
最終,案件以雙方調解結案,員工考慮到企業經營困難,只要了一個月工資作為離職補償,但對于企業以PDF文檔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員工回復“收到”是否應認定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卻沒有定論。
“企業利用微信考勤、獎懲員工,發放工資、報銷費用已經很普遍,但是企業出臺相關管理辦法的少之又少。”遼寧百聯人才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郝紅賓說,現行規章制度仍然遵循紙質備案、書面提交的流程和模式,企業關于微信數據如何使用和保存沒有明確要求。
微信管理用工不規范,企業員工“兩難”
“眼睜睜看著銷售經理帶著客戶資源走,還不能讓個人轉讓微信賬號。”遼寧一家教育培訓機構負責業務的副總經理陳曉云告訴記者,兩年前,公司讓員工用自己的手機號碼注冊了微信號,名稱為“教育服務顧問1號”,去年有一員工離職單干,直接帶走了17個客戶。公司讓員工轉讓手機號和微信號,員工不肯。律師也表示,因為公司沒有明文規定,所以員工可以拒絕轉讓。
之后,公司專門出臺了微信管理辦法:以公司名義添加維系客戶的微信賬號在離職后必須轉讓給公司。全體員工必須學會并靈活使用微信,以保證公司指令傳達到位,無故不接、推諉將追究部門負責人責任;保持網絡暢通,對于在微信群內反映的問題,相關部門負責人應及時予以回復確認;微信實名制,微信請假事后要補請假條……為了細化微信用工管理,陳曉云所在企業制定了45條微信管理辦法。
“建議國家盡快針對微信管理用工出臺相關規定或指導辦法。”上海段和段(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孟宇平說,需要明確的是哪些勞動用工行為需要紙質存檔相關材料,比如簽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可以通過在第三方平臺簽訂電子合同,而不是僅在微信里通知或發送個電子版。還需要明確的是,哪些微信數據通過司法鑒定后能保證其真實性。
鄭虹表示,微信是一個具有辦公功能的社交媒體。她建議勞動者盡可能將生活與工作分開,公事公辦,私事私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