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重慶一家房地產公司的銷售人員,因為家庭的原因,10月份我向單位提出了辭職申請得到批準??稍谂c單位進行離職工資結算時雙方發生了分歧。
我們的工資收入與銷售業績掛鉤,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每月留存收入的一部分作為年終獎發放,但中途離職則不發放年終獎??墒俏艺J為,每月留存的這部分工資本就是我的勞動所得。請問,公司是否應該在我離職時,將這筆錢給付我呢?重慶 栗女士
為您釋疑
栗女士您好!
年終歲尾,我們經常接到類似的法律咨詢,就是公司在勞動合同中或者公司規章制度中明確約定:“對于職工離職后的年終獎金,單位有權不再發放”,該條款約定是否有效?理論界和實務操作中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或者人民法院也作出過不同的認定和裁判。
第一種觀點是,該約定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且勞動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有權處分自己的權利,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也不存在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因此約定合法有效,雙方必須按照該約定執行。
第二種觀點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的規定,該約定屬于免除單位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情形。獎金屬于勞動者應得的勞動報酬,勞動合同中雖然約定勞動者離職后不再支付年終獎的約定,但是該條款屬于免除自己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情形,因此屬于無效條款,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離職后年終獎是否仍應發放?不能一概而論,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定。
如果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勞動者完成一定工作任務或者符合一定條件后,用人單位在年終向勞動者另行支付一定數額的年終獎的,如果勞動合同未到年終而解除,司法機關應當審查勞動者是否完成了約定的工作任務,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年終獎的發放條件是否成立?我認為該約定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該約定是合法有效的,對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年終獎的請求不應該得到司法機關支持。
如果年終獎系勞動者每月應得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只是為了加強管理,在每月報酬發放的時候將勞動者應得勞動報酬的一部分予以提留,并在年終時作為年終獎向勞動者一次性發放的,由于該約定排除了勞動者的權利,則屬于無效條款,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發放對應期間的年終獎。
您說的情況應該屬于這種情形,單位應當在您離職時予以支付。
重慶合縱律師事務所律師 鐘長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