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互聯網與實體經濟不斷進行融合、創新,“平臺+從業者”的互聯網平臺用工模式也應運而生。在互聯網平臺經濟的帶動下,越來越多年輕人選擇靈活就業,比如他們可自行注冊成為一名騎手,也不需要受雇于固定的用人單位,上班時間自由,薪資隨時提現。根據《2020餓了么藍騎士調研報告》顯示,56%的騎手有第二職業。“餓了么”此前披露的信息顯示,該平臺上有大約300萬“藍騎士”,其中90后騎手占比達47%。
“靈活用工”模式給廣大勞動者帶來工作機會的同時,也帶來了司法挑戰。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晶璞律師表示,不僅要明確界定平臺與外賣騎手間的法律關系及權利義務,還要強調平臺的社會責任和外賣騎手的安全意識,維護各方合法權益,共同促進新型互聯網平臺用工模式的規范和發展。
【案例一】
騎手送餐路上猝死
外賣平臺該承擔責任嗎?
據紅星新聞報道,在2020年僅剩不到十天的某日,43歲的H一大早就起了床,準備開工接單。9時13分,H像往常一樣打開手機“蜂鳥眾包”APP,接到了第一個配送訂單,隨即系統扣除了他3元的服務費,并生成了當日的保單。據了解,該保單內容顯示的是一份由太平洋保險公司承保的旅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間是2020年12月21日9時起至當日23時止。其中,猝死身故的保險賠償金額為3萬元。
隨后,H騎著標有“餓了么”商標尾箱的電動車,穿梭于北京的大街小巷,開始了當天的配送工作。那天,他一共接了36單,然而就在送第33單的路上,他倒下了。
紅星新聞報道稱,經過警方的調查,H屬于猝死。他的家屬在追究H工傷保險責任由誰承擔時,被“餓了么”告知,H的身份是眾包騎手,與平臺不構成勞動關系,但平臺出于人道主義,愿給家屬提供2000元。而保險公司則根據平臺的投保金額1.06元,按合同要求向家屬理賠3萬元。
“任何一個自然人都可以注冊使用‘蜂鳥眾包’APP,在注冊時,平臺都有相關的提示,如果不能接受,可以選擇不再注冊,如果一旦接受,則表示認可平臺的相關約定。”此外,“餓了么”工作人員還表示,騎手在選擇從事這一職業時,應對自身的情況做一個風險評估,反之則視為接受這一風險。
很快,所謂的人道主義引發了社會公眾的質疑和爭議。有網友指出,“餓了么”騎手每天會被平臺系統強制扣除3元錢購買保險,但H的實際保費卻只有1.06元,因此懷疑平臺克扣了H的保險費用。對此,“餓了么”微博官方賬號回應稱,目前騎士每天扣除的3元服務費由“餓了么”平臺代為收取,平臺會再支付一部分費用,共同交給騎手所服務的人力資源商,委托其為眾包騎士提供勞務管理和安全保障等服務,并約定由人力資源商為騎士投保意外保險。
紅星新聞報道稱,隨著媒體的介入和社會力量的關注,“餓了么”最終將保額提至60萬元,即給予H家屬60萬撫恤金,但這并不是認可雙方存在勞動關系而申請的工傷賠償。
到此為止,外賣員猝死事件的輿論暫趨于平靜,但仍留下一些值得我們深思的問題:平臺和外賣員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呢?平臺強制扣費買保險的行為是否合法?
【律師說法】
平臺和騎手之間是否存在勞務關系呢?目前實務界仍按照人社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來認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該通知規定,(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同時具備上述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本案中外賣員與餓了么平臺或者與平臺簽訂服務外包合同的人力資源商之間是否建立了勞動關系,雖然與傳統用工模式下勞動關系的判斷有所差別,但仍應考察勞動者是否接受用人單位日常管理、是否接受勞動報酬、是否系用人單位主營業務范圍等因素來確定,并應符合上述《通知》中確定的基本原則。
根據上述原則,實務中存在平臺與外賣員間建立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兩種情況。如果是勞動關系,那么雙方之間有較強的人身隸屬性,外賣員必須服從平臺的管理和規章制度,雙方應遵從《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是勞務關系,雙方并無嚴格人身隸屬特點,雙方平等,外賣員獨立,雙方間的權利義務按照《民法典》的合同制度予以規范。
從目前網絡披露的案件信息來看,認定“餓了么”平臺和外賣員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較為困難。H是眾包平臺的用戶(外賣員),自然人均可在平臺自行注冊,同意協議即成為外賣員,平臺在外賣員和顧客之間提供信息撮合服務,與外賣員之間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外賣員根據自身意愿隨時搶單,也可隨時終止搶單。平臺對外賣員不進行用工方面的管理,不規定出勤時間,不分配工作任務,不限制搶單時間和數量。雖然平臺對外賣員的顧客滿意度、投訴等問題進行管理,但此屬業務質效方面的管理,與勞動法上的用工管理有根本區別。從司法判例來看,也多認定為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
對于網友質疑的平臺強制扣費買保險的行為是否合法等問題,如果外賣員注冊時平臺提示和說明了將扣費購買保險的事項,那么平臺扣費買保險的行為并無不當。從防范風險、及時有效補償的角度出發,外賣員應有意外或其他保險。那么保險由誰購買呢?這與勞動關系下的社會保險不同,這不是對用人單位的強制義務,平臺為外賣員購買或是外賣員自身購買均可。外賣員注冊時,如果協議約定了由外賣員自身購買,并且約定了每天第一單成交時扣費,就構成了雙方間的合同條款,應予履行。
【案例二】
男子應聘美團騎手,被要求自愿放棄社保
在紅星新聞的另一則報道里,廣東的陳先生從肇慶來到中山打工,一個偶然的機會,他在網上看到了一份待遇很不錯的配送員招聘信息,于是花費了將近1000元自費準備了工服、電動車等配送員必要的裝備。
但是,當他滿懷期待地到中山橫欄三沙站點報到時,卻發現待遇和招聘信息有出入。“招聘方說配送一單(傭金)五六元起步的,但橫欄站(工作站點)那邊卻說就前500單是一單3.5元,500單后就是5元,依次遞增。”陳先生說道。
為了早期購買工服、電動車等裝備花掉的錢,陳先生還是決定入職嘗試一下。但公司隨即要求他簽署一份“協議”,協議要求讓他工作期間“自愿放棄”社會保險等待遇,且公司不需要為他支付相關費用。陳先生無奈簽了字。
據紅星新聞報道,成為配送員的第一個月,陳先生一共完成了833單訂單,而且也按照公司的要求,一個月只能休息2天。這樣算下來,陳先生平均一天就要跑30單。但等到月底發工資時,陳先生傻眼了,他只拿到了3254.9元的工資。陳先生很疑惑,找到負責人問配送員的車補、話費等補貼怎么算,對方表示,這些補貼都包含在500單里,已經算在工資里面了。
于是,陳先生決定辭職,但公司又要求辭職必須提前一個月。無奈,陳先生又熬了一個月。
對于陳先生的遭遇,三沙站點的負責人表示,站內騎手的工資和福利一切發足,但卻并不愿意提供陳先生的工資明細表。他表示,不僅陳先生沒有餐補,所有的外賣騎手都沒有餐補。此外,他還稱,沒有為騎手購買社保是雙方“你情我愿”的,“入職的時候,他可以選擇買或者不買(社保),他選擇不買的話,他的工資就會比較高。”
據了解,目前所有的外賣騎手分為“眾包型”和“全職型”兩類,而陳先生則屬于與第三方人力資源公司簽署勞動合約的“眾包騎手”。
隨著事件的不斷發酵,美團外賣平臺則回復稱,會督促配送服務商和騎手進一步溝通。
【律師說法】
實務中,“眾包型”騎手較為多見,眾包型騎手與平臺間的法律關系常被認定為勞務關系,而“全職型”外賣騎手因與平臺間具有較強的人身隸屬性存在被認定為雙方建立了勞動合同關系的較大可能。根據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享有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如果雙方建立了勞動合同關系,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依據用人單位或勞動者的意愿而免除,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具體到這起案件,網絡顯示信息尚并不能確定雙方間是勞動合同關系還是勞務關系。如果是勞動合同關系,即使陳先生簽署了自愿放棄社會保險的協議,依然不能免除平臺為陳先生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如果是勞務關系,那么雙方間并不涉及社會保險繳納義務。
勞動關系下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簽署放棄社保的聲明或協議違反法律規定,容易產生爭議,對雙方而言均非明智之舉。建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按照法律規定,履行雙方應盡的法定義務。
【案例三】
外賣騎手送餐撞傷人,公司被判賠27萬
2017年3月6日,于先生在等紅燈過馬路時,被騎著電動車正在送餐的“餓了么”騎手杜某撞傷。于先生通過診斷,確定為右踝關節粉碎性骨折,并在一周后進行了手術,經鑒定已經構成十級傷殘。這場事故在經過交通管理部門鑒定后,認定騎手杜某應負事故全部責任。隨后,于先生與杜某協商賠償事宜,杜某便帶著于先生找到配送站點的負責人。雙方協商未果后,于先生將杜某以及拉扎斯網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拉扎斯公司)、九江翼達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江翼達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31萬余元。
在庭審過程中,拉扎斯公司稱“餓了么”及“蜂鳥配送”平臺都是他們公司運營的業務板塊,“餓了么”是網上的訂餐平臺,“蜂鳥配送”則是送餐平臺。該公司還稱,他們通過“餓了么”平臺查到了杜某的記錄,顯示杜某是以外包公司的名義在平臺上注冊,注冊流程就是由拉扎斯公司負責對相關信息是否與公司所授權的外包商提供的信息一致進行審核,至于外包商與騎手簽訂何種合同,如何雇傭員工,他們均不予審核。
杜某卻稱自己不知道簽署的是一家外包公司,配送點的站長也沒有給過他勞動合同,而九江翼達公司也是聽當時配送站的人說是分包送餐業務的公司,具體不知道與哪家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也不知道是哪家公司發放的工資。他平時送餐就是通過系統派單,然后穿著“餓了么”工服去送餐。
此外,拉扎斯公司還表示,在平時送餐的騎手中,有部分人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并簽訂了勞動合同,還有一部分則是平臺將配送餐業務外包后,由外包商所雇傭的騎手送餐。所有騎手都是通過平臺系統直接派單,由于系統會設置限制送餐成功的時間,所以騎手的工資與送單數量相關。另外,公司會向外包商收取履約保證金,并為騎手提供統一的工服及送餐箱。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杜某騎車撞傷于先生的行為發生在送餐過程中,而杜某作為騎手,他的工作內容包括從“餓了么”平臺接受系統派單、取餐再送餐,而“餓了么”及“蜂鳥配送”APP均由拉扎斯公司運營,配送餐業務屬于拉扎斯公司所經營的日常業務。所以,杜某是因執行職務的行為造成了于先生的受傷。
其次,拉扎斯公司在現有的經營模式下,與部分騎手直接建立了勞動關系,另外還有一部分騎手則屬于外包人員。但杜某在送餐過程中穿著“餓了么”的工服,并且攜帶由拉扎斯公司統一配備的“餓了么”送餐箱,由“餓了么”平臺進行派單,對于作為受害人的于先生而言,他僅知曉自己是被“餓了么”騎手所撞傷,若要求受害人去追究杜某到底與哪家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再去追償,顯然加重其訴訟負擔。所以,拉扎斯公司對于騎手在送餐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不論是不是外包人員,公司都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支持了于先生的訴訟請求,由拉扎斯公司先行賠償于先生醫藥費及傷殘賠償金等費用,共計27萬余元。
【律師說法】
根據法院判例,第一,此處“用人單位”的范圍并不僅限于勞動法領域的用人單位,而是包括了除個人、家庭、農村承包經營戶等之外的各類組織,“工作人員”也并不限于勞動合同關系下的勞動者,此時并不區分用人單位和工作人員間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第二,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所承擔的是無過錯的替代責任,即不論用人單位對于侵權的成立是否有過錯,其都應當向被侵權人承擔責任。用人單位在對外承擔責任后,有權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進行追償;第三,在判斷是否屬于“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時,理論及司法實踐均傾向于采取“客觀的外在標準”,即應認定該行為屬于執行工作任務。在這起案件中,法院說理部分表述,也正是對“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采取客觀判斷標準及確保受害人權利得到及時救濟的體現。
因此,對所有的外賣員提出幾點建議:1.注冊前要詳細了解平臺的用工情況,仔細查看注冊及申請的相關說明;2.了解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區別,對是否注冊做出判斷;3.工作中充分衡量自身的身體情況,避免勉強勞動;4.增加安全防范意識,注意自身安全防范,同時關注第三方權益,遵守交通法規;5.購買保險,在意外發生時及時獲得保障。
平臺更應該做到:1.無論是勞動用工還是勞務用工,均需有明確的指示和標準;2.加強申請注冊時的著重提示,向申請人清晰、詳盡說明相應的權利義務;3. 加強外賣員持續的安全教育,不能僅憑注冊時的告知和外賣員的自身承諾而放松;4. 購買職業保險和第三者險,費用由外賣員承擔時應顯著說明;5.通過大數據考量外賣員的每日安全送貨里程,必要時進行強制性休息,避免外賣員過度搶單發生風險;6.加強平臺的社會責任,強調勞動者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