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絡媒體、社交平臺的蓬勃發展,造謠誹謗行為由線下向網上延伸。借助視頻剪輯拼接、杜撰圖配文、捏造畫外音、“深度偽造”技術等手段,造謠誹謗帶來的影響波及范圍更廣、影響更大,很多人深受其害。民法典人格權編對公民個人的名譽權進行了詳細規定。通過造謠誹謗侵犯名譽權的要承擔民事責任,嚴重的則要承擔行政責任以至刑事責任。
●案例
近日,“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出軌”案結束偵查,案件被移送至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檢察院等待審查起訴。
這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名譽權案件。該案中,杭州一名未婚女子在小區取快遞時被偷拍,并被編造“出軌快遞小哥”的微信聊天內容在網上擴散傳播,導致該女子收到大量的詢問及謾罵信息,給其帶來巨大的精神壓力,也造成了嚴重的社會不良影響。
兩名造謠者被公安機關予以行政拘留,由于賠償問題無果、道歉態度消極,受害女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獲立案受理。后根據檢察院建議,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對兩名嫌疑人以涉嫌誹謗刑事立案偵查。
●法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第九百九十五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專家說法
竇海陽(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虛構聊天記錄造謠女子出軌屬典型的誹謗行為
名譽權是每個人都享有的一項基本人格權。我國法律歷來重視對名譽權的保護,從民法通則到民法典,從治安管理處罰法到刑法,不同時代、不同領域的法律都對這項人格權提供了明確的保護。
民法典是權利法典,名譽權作為典型的具體人格權,規定于人格權編第五章。名譽是這項人格權的保護客體,即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诿u權,每個人都能享有社會大眾對自己的客觀評價,并保持自己的名譽不被他人貶損。
民法典第1024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侮辱是侵害名譽權的一種典型方式,是以行為暴力、言語暴力等方式故意貶損權利人名譽的行為。在現實生活中,行為暴力表現為強迫搜身、扒掉衣服、捆吊在樹上等;言語暴力則表現為辱罵、嘲笑、貼大字報等。誹謗是侵害名譽權的另一種典型方式,即以語言、文字等方式散布虛假的陳述,導致權利人的社會評價降低,比如造謠、傳謠,這些都屬于誹謗行為。當然,如果行為人不知道或不應知道某個表述是虛假的,即便無意中傳播了虛假陳述,那么不屬于誹謗。
上述案件中,兩名嫌疑人通過虛構聊天記錄并在網上傳播的方式造謠女子出軌,這屬于典型的誹謗行為,其中還夾雜了語言的侮辱行為。
對于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民法典所確立的侵權責任是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如果造成了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財產損害,那么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單獨適用這些侵權責任主要是在情節較輕、沒有產生嚴重社會影響的情況下。
我國刑法第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根據兩高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即可被認定為刑法第246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對于上述案件,顯然已經超出了民事侵權的范疇,演化為刑事案件。因為嫌疑人的侮辱、誹謗行為是公然在傳播力極強的網絡上實施,瀏覽量巨大,并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刑法關于侮辱罪、誹謗罪的刑事處罰措施更能起到制裁功能并可以產生積極的社會效應。當然,刑事責任并不排除民事責任的同時適用,受害人仍然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侮辱或誹謗行為的公然性以及后果的嚴重性是區分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行政責任的要點,而對后果嚴重程度的衡量則是適用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尺度。對于沒有產生嚴重社會影響的公然侮辱或誹謗行為,應在妥當區分的基礎上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罰款或拘留的行政責任,刑法則應保持謙抑。
法律對名譽權提供了全面的保護,每個人都應尊重他人的名譽權。但權利不應濫用,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的行為,民法典規定通常不承擔民事責任。對于群眾隨口抱怨一句公務人員“草包”的行為,應當把握好分寸,適用法律責任應審慎,更不能妄用執法權追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