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節后首個工作日,回顧這個春節,不少人選擇就地過年,一些單位也為員工們組織年夜飯聚餐,共享“家”的味道。
不過,“暖心餐”也可能變成“寒心事”。有人就因為下班后參加公司年夜飯途中,不幸遭遇車禍,進了醫院。關于該員工能否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出現了分歧。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作出工傷認定后,用人單位不服,又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最終,上海浦東法院一審認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執法程序合法,遂判決駁回用人單位的訴請。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目前判決已經生效。
參加單位年夜飯路遇車禍,
究竟算不算工傷?
老張是某保安公司的一名員工,被派駐到某汽車公司擔任安保工作,通常工作時間是上午7點到晚上19點。事發當天,該汽車公司定于晚上19點在飯店組織員工年夜飯聚餐,也邀請了老張和其他保安隊員一同參加。傍晚,經保安隊長同意后,同班的隊員和老張相繼提前下班。不料,老張在騎車回家換衣服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不幸受傷進了醫院。經交警部門認定,老張不負事故責任。
后來老張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該部門隨后展開工傷調查程序,并最終認為老張在下班途中發生了本人不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予認定工傷。
然而,某保安公司作為實施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卻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工傷認定結果提出了異議,并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該工傷決定。
該公司認為,老張的工作時間為上午7點至晚上19點,而交通事故發生時間為18點10分左右,老張系在工作時間擅自離崗。同時,老張在與其交接班的人員尚未到崗的情況下,提前離崗回家,并沒有直接前往公司組織的年夜飯聚餐地點。因此,老張的情況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應予認定工傷的情形。
法院:應予認定為工傷,
駁回原告訴請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明確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從交通事故的發生時間和地點來看,老張系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并且本人不負事故責任,符合應予認定工傷的情形。
在案證據顯示,老張確系經保安隊長同意后才提前離崗,并且在工作地點至居住地合理路線中發生交通事故,符合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的認定要件,老張回家換便服參加聚餐,符合常理,未直接前往聚餐地點并不能成為認定工傷的阻斷條件。
因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適用相關法律規定作出被訴工傷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人保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依法開展調查,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被訴工傷決定并依法送達,執法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