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8日,女子王某與李某登記結婚。之后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婚姻。王某說,她是被對方脅迫,被迫去登記。密云法院近日依據《民法典》作出裁判:撤銷王某與李某的婚姻關系。
2019年3月,王某和李某經人介紹相識。經過接觸后,王某認為雙方性格不合,提出分手,但李某堅決不同意,并采取多種方式脅迫王某與他結婚。今年1月18日,王某被迫與李某登記結婚。不久,王某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與李某的婚姻關系。
庭審過程中,李某承認脅迫王某登記結婚的事實。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王某主觀上不同意登記結婚,李某以對王某的生命及名譽為要挾,迫使王某違背真實意愿與李某辦理結婚登記,李某的行為構成脅迫。王某與李某的婚姻關系屬因脅迫后締結,故受脅迫方王某主張撤銷婚姻關系,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依法作出判決,撤銷王某與李某的婚姻關系。
民法典對受脅迫方請求撤銷婚姻的起算點進行了修改。請求撤銷婚姻的,由原來的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或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變為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或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民法典還新增規定:“婚姻關系被撤銷后,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新規定更有利于對被撤銷婚姻中受脅迫方的保護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