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玻璃制品公司務工的哈某,工作時從坍塌的廠房房頂墜落不幸身亡。因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且在公司承包給個人的車間中工作,其家屬在維權時遇到了難題。
哈某到底是誰的工人?法律專家指出,企業承包出去的是業務,責任還要自己負。
車間被承包了,員工和企業間還是勞動關系嗎?記者3月17日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終審判決,盡管哈某只是新疆沙灣縣某玻璃制品公司對外承包車間聘用的員工,但從事實判定,哈某與該玻璃制品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因此,法院維持一審原判,企業應依法對其履行相應的責任。
車間被承包
3年前,家住新疆沙灣縣的哈某找到了一份工作,在當地一家玻璃制品公司的生產車間工作。然而,原本平靜的生活被一場意外打破。
2019年1月,正常上班的哈某被負責人安排在1號車間,主要負責給廠房房頂進行灑水降溫工作。不料,5米多高的房頂彩鋼板坍塌,站在頂上的哈某從高處墜落。隨后,在警車趕到現場時,哈某已經被送往醫院搶救,但因傷勢過重,哈某一直處于昏迷狀態,于當年2月19日不幸死亡。
事故發生后,沙灣縣某玻璃制品公司卻不認可與哈某間存在勞動關系,不愿承擔相應責任。
原來,2015年1月,沙灣縣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與王某簽訂一份《車間生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為4年,自2015年1月20日至2019年1月19日。該合同載明:在承包期間廠房所需工人由王某負責招聘、管理,并負責車間的日常生產管理工作,工人要嚴格遵守公司的管理,公司對工人免費提供住宿,并補貼每人每天生活費8元,工人統一參加公司組織的義務勞動、維護保潔區衛生等。哈某正是王某招聘的工人之一。
沙灣縣某玻璃制品公司認為,哈某所工作的生產車間,已承包給了王某,公司從未和哈某簽訂過勞動合同,也沒有聘用哈某進行勞動,不應該存在勞動關系。
2019年4月,哈某的母親向沙灣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其子哈某與沙灣縣某玻璃制品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仲裁結果判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對此,沙灣縣某玻璃制品公司不服,上訴至沙灣縣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哈某與其不存在勞動關系。
承包行為只是一種經營管理手段
沙灣縣某玻璃制品公司認為,承包出去的生產車間就應該由承包人王某負責,且承包合同第二條、第五條約定工人生病、因工受傷、出現安全事故身亡,由王某承擔一切經濟責任、法律責任。
哈某母親稱,哈某受沙灣縣某玻璃制品公司的管理,由公司發放報酬;即便如公司所說,廠房被承包給案外人,也不能改變公司經營及用工的事實,同時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查明,哈某在沙灣縣某玻璃制品公司工作期間,該公司向沙灣縣東灣鎮寧家河村委會提供一份沒有日期的工作證明并加蓋該公司公章。證明內容為:哈某是我單位在職職工,目前在車間維修部門工作,在職期間積極參加員工學習,工作上積極進取等。
沙灣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哈某與公司沒有訂立勞動合同,但公司向沙灣縣東灣鎮寧家河村委會提供的工作證明足以證實哈某工作崗位系沙灣縣某玻璃制品公司。同時,經庭審查明事實,承包人王某不具有用工單位資格,其所承包的車間是公司的內部機構,其承包行為只是一種經營管理手段,而不能改變公司的經營行為。
一審法院駁回沙灣縣某玻璃制品公司的訴訟請求。沙灣縣某玻璃制品公司不服,再次向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在沙灣縣某玻璃制品公司提供的其代發工資打款明細中,能夠看到發放工資的主體是沙灣縣某玻璃制品公司,并非承包人王某,大量的結算單據也顯示結算的經辦人是公司負責人。最終認定沙灣縣某玻璃制品公司與哈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承包出去的是業務,責任還要自己負
法律專家指出,在哈某的勞動關系糾紛案中,一方面勞動者就職后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另一方面該公司認為生產車間承包出去了,責任也就承包出去了,均沒有意識到確定勞動關系的重要性。
“企業承包只是把業務給別人負責,責任還是要自己負責的。”專家介紹道。
據了解,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具備法定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是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自然人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公司不能以與自然人之間存在承包合同關系轉嫁用工風險,免除法律責任。
專家表示,企業與職工個人或其他人簽訂承包合同,這只是企業內部經營管理的一種方式,是企業經營機制的轉變,并沒有改變企業和職工的勞動關系,也沒有改變承包者是其職工或負責人的身份,因此,對于承包出去的業務,企業也應該按照國家的法規政策保障勞動者權益,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勞務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