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從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廣州中院”)了解到,該院對廖某起訴某快速公路公司一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定的合理容忍義務屬于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合同的應有之義。”廣州中院認為,廖某在快速公路公司向不特定公眾公告維修及繞行事項后,仍然選擇駛入某城市快速路,亦未選擇其他繞行方案,即應當對通行緩慢予以容忍和配合,故其主張快速公路公司構成違約并訴請該公司承擔返還通行費用的違約責任,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2019年11月8日,廖某駕車從廣州市番禺區經華南快速公路回越秀區東寶大廈,在進入華南快速路后,因該路段道路施工造成擁堵,約3公里路程開車走了30分鐘左右。
“快速路通行速度遠低于正常通行速度,屬于未能提供與其支付價款對等的服務。”廖某據此認為華南快速路管理方合同違約,將廣州華南路橋實業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還所收取的路橋費5元,故有此訟。
2021年3月12日,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廖某的訴訟請求。廖某不服,提起上訴。
廣州中院二審認為,在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合同領域,服務提供方在履行維修維護義務時,必然會導致中斷服務、降低服務質量的情況發生。故此,在檢修維護、維修搶修等特定情況下,只要服務提供方履行了適當通知義務,則服務接受方應依法對因此導致的服務中斷或者服務標準降低承擔合理容忍義務。
“該案是收費公路服務合同糾紛,是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合同的一種。法定的合理容忍義務屬于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合同的應有之義。”法官介紹,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基礎設施,與人民群眾出行密切相關,同時也對保障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發揮重要作用。該類合同不僅具有營利性的經濟屬性,還具有公共服務、民生服務的公共屬性。
在服務提供方既負有強制締約義務,又負有保障該服務的公共性、民生性和安全性的基礎上,服務接受方也承擔著法定的合理容忍義務。該容忍義務并非無限制地容忍與包容,而是建立于服務提供方系基于現實必要性并已完成法定通知義務的情形下,導致中斷服務、降低服務質量之時產生。
法官指出,具備公共服務屬性的合同之履行,不僅依賴于服務提供者的善治善管,更依賴于服務接受方的包容配合。在個別服務接受方對所受服務存在異議時,人民法院通過明確服務提供方中斷服務或降低服務質量所必備的條件和完成的義務,以及服務接受方所承擔的容忍義務范圍,既能夠保障公共服務的公共性、民生性和安全性,體現和諧、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也能發揮司法裁判在社會治理中的規則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從而利于社會有序穩定、和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