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明城墻被列入南京市廉政教育基地。南京明城墻和廉政有什么關系?回看南京明城墻的建造歷程,可以發現從城磚的制造、運輸到驗收、砌筑的全過程,都貫穿著責任和廉政,這是南京在黨風廉政建設的獨特教材。在開創、完善了一系列財務、法律、用人等制度后,南京明城墻在650多年風雨里成了一面廉政文化的歷史“鏡子”,在當下仍發揮著其獨特的廉政警示作用。
“物勒工名”方便追責 精確到人的層層責任制
作為中國古代軍事防御設施、城垣建造技術的代表性杰作,南京明城墻歷時28年建成,這項巨大的工程初步估算約耗城磚上億塊。“我們估算了一下,每塊城磚重約20公斤,規格約為40×20×10厘米,如果將單塊城磚連接起來,足可繞地球赤道一圈。”南京城墻保護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
如此體量的項目工程,涉及的建材、經手的人員都難以估量,要保證工程里的廉潔可謂難度很大。為此,建造中形成了一整套廉政制度體系,以制度來約束人心。
城磚是明初建造京城(今南京老城區)城垣工程中一項最大宗的建材,也是南京明城墻屹立風雨六百五十余載的重要保障。南京明城墻磚文上的“物勒工名”形式,是中國歷史上最周密的責任制之一。制造者要把自己的名字刻在上面,以便質量檢驗和日后追查。這種制度春秋時期已經產生,到戰國晚期已經比較完善。為了確保建造京城城墻的城磚的燒造質量,明朝廷要求各地府、州、縣地方官員,軍隊衛、所的士卒,以及縣以下里、甲的基層組織負責人,直至造磚人夫、燒磚窯匠均需在磚上留下姓名,以便驗收時對不合格的城磚追究制磚人的責任。
因此,城墻建造實現了“層層為上級負責”“層層對下級監管”。這種精確到人的責任制度,有效加強了制磚工序的管理和監督,對參建南京明城墻的百萬之眾實施有效的管理,確保南京明城墻的城磚質量和數量,在中國建筑史上絕無僅有。
而在長達28年的建造歷史里,“物勒工名”的形式也在不斷完善。從早期磚文上一般僅有地名、紀年等簡單信息,到中期磚文信息逐漸完善,再到成熟期磚文中就出現了府級官員信息,“甲”一級人員及工匠信息也更加完善,一塊城磚上記錄的造磚人員多達九人。
磚文中記有造磚人夫和監造官員的姓名、地址,這是朱元璋為保證城磚質量采用的層層責任制,如不合格,輕則發回重燒,重則層層治罪,直至砍頭。經檢測,南京明城墻城磚至今的抗壓強度比現代磚的強度還要高得多。
防范以權謀私
朝廷委派“臨時官員”
在整個建造過程中,為了防范官吏利用本籍親族關系謀私現象的出現,在營造都城城墻期間,明朝廷不僅創立了官吏任職地區回避制度,還增設了“臨時官員”制度——提調官制度。
城磚銘文中的“提調官”,是明朝洪武年間因都城城墻的建造而在各地府、州、縣所設的職官。提調官并不代表官職,也不是常設機構,僅表示明朝某官員(有官職的)在受朝廷委派承擔征調事務中的臨時身份。建造中在短期內對建材的需求數額巨大,需從直隸(今江蘇安徽上海區域)、江西行省(今江西區域)、湖廣行省(今湖北省、湖南省區域)等所屬大部分的府、州、縣征派調運至京城。這些地區官署的官員,在處理所屬地域政務的同時,其中一部分官員受朝廷委派充當“提調官”,承擔征調各類建材、征派民夫赴京城造磚等各項臨時職責。
史料記載,明朝太平府繁昌縣(今安徽省蕪湖市繁昌縣)提調官主簿劉賡就曾經做過“臨時官”。他原來是北平宛平縣(今北京市西南部市區)的主簿,洪武初年被調到太平府繁昌縣,官職未變,身份已成“提調官”。劉氏父子在繁昌主持城磚燒制的數年中,恪盡職守,體恤民情,受到當地民眾的愛戴。
驗收是建造中的關鍵環節。南京城墻保護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城磚的驗收標準,按照“敲之有聲,斷之無孔”8個字,進行逐級驗收。所謂“敲之有聲”,是針對“窯匠”,窯匠燒制時不得偷工減料,磚未燒透則敲之聲啞;“斷之無孔”,是針對“人夫”,人夫制磚時要嚴格按照工藝標準做磚,磚泥若未踩踏均勻則磚內有氣泡。未能達標,均視為廢磚。
朱元璋懲貪肅紀
貪腐或將面臨被殺、流放
明朝初年,在京城城墻建造期間,朝廷不僅設立制度預防貪腐,還利用財務制度、法律制度等體系來懲貪肅紀。
明洪武九年(1376),朱元璋辦了一起大案,地方官員預先拿著蓋有官印的空白賬冊去戶部報送賬冊、結算錢谷,被朱元璋知曉后誅殺數百名官員,連坐被殺的人數以萬計,“論諸長吏死,佐貳榜百戍邊”,史稱“空印案”。
南京城墻保護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朱元璋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實施了一系列新的管理措施,倡導創立了較為嚴密的財務管理規范,建立了防止官員涂改賬冊制度,將漢字中的數字“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百、千”,在錢糧等財務登記時改寫為“壹、貳、叁、肆、伍、陸、柒、捌、玖、拾、陌、阡”。這一舉措對于填補財務管理上的漏洞,確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時成為中國歷史上金額大寫字的首創。
朱元璋還很重視犯罪的防范。他親自收集了大量案例,編撰了《大誥》《醒貪簡要錄》《昭鑒錄》《臣戒錄》《相戒》等,作為從政必讀之書,欽發全國,警示和教育各級官吏。
《大誥》編成后,朱元璋親御午門,面諭群臣,闡明其制大誥示臣民之目的,要求“一切官民諸色人等、戶戶有此一本”“使民知法”,并要“臣民熟視為戒”“家傳人誦,得以懲戒而遵守之”。官府還在民間組織講讀大會,大造聲勢,“天下有講讀大誥師生來朝者十九萬余人”。
朱元璋還命令工部起草章程對付功臣勛貴的瀆職行為。牽扯到京城城墻建造有關的貪腐案,無論是工部的官員,還是府、州、縣的官員,或是差使,一經發現,朝廷或殺或流放充軍,而且錄入《大誥》中,以為訓誡,昭告天下。有個留守中衛千戶所名為郭成,差使監領囚人砌城。一個名為舒余慶的囚人用“鈔300貫”賄賂了他,于是郭成就把他放回家了,然后用“鈔61貫”,去買了一具死尸,頂作舒余慶埋了。事發以后,郭成被“免死發金齒充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