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堅持租購并舉,加快發展長租房市場,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支持商品房市場更好滿足購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因城施策促進房地產業良性循環和健康發展”。
目前,本市對職工租賃公共租賃住房、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均有相關規定,但不完全適應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特點,有必要對租賃保障性租賃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作出更有針對性的規定。近日,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有關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調整背景
2016年,由于住房公積金資金運用率較高,本市將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由80萬元調整為60萬元,規定“職工家庭購買首套住房的,貸款最高限額60萬元;購買第二套住房的,貸款最高限額40萬元”。相對于本市房價水平和職工購買基本住房的貸款需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還存在提高的空間,當前本市住房公積金資金運用率也滿足提高貸款限額的需要。
主要內容
(一)支持職工租賃保障性租賃住房
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租賃我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職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每月合計提取金額不超過當月支付的房租,且合計不超過2400元。
(二)支持職工基本購房需求
本市繳存職工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家庭首套住房的,貸款最高限額80萬元。
本市住房公積金資金運用率連續3個月超過90%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報告,并向社會發布公告,于公告的次月1日起將首套住房貸款最高限額下調至60萬元;住房公積金資金運用率連續3個月低于85%的,按相同程序將首套住房貸款最高限額上調至8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