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快推進本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市政府近日出臺《天津市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到“十四五”時期末,本市將基本建成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有效解決大城市住房突出問題,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合理的住房需求。
提高居住品質
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本市戶籍在租住區無自有住房和非本市戶籍在津正式就業且在租住區無自有住房的均可申請,重點保障環衛、公交、快遞、家政等從事基本公共服務的群體。各區負責組織保障對象資格認定工作并根據本區保障對象的需求,開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和房源籌集。
保障性租賃住房分為宿舍型和住宅型,宿舍型人均使用面積不少于5平方米;住宅型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可適當配置三居室,建筑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
面向本單位職工或特定對象出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戶型標準可以結合實際需求適當調整。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建設規模原則上不少于30套或建筑面積不少于1500平方米,按照集中式租賃住房建設適用標準規定,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增加服務功能。
市、區國有企業通過各種方式獲得的租賃住房和產業園區、企事業單位現有的職工宿舍、藍白領公寓、人才公寓,以及符合條件的自持租賃住房,可自愿申請,經市、區住房建設部門認定后,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
存量住宅房屋轉化
中心城區、濱海新區核心區及各區建成區可以通過城市更新方式,優先利用存量住宅房屋轉化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對需求較大的商業商務區可以采取對周邊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方式,滿足保障對象需求。
濱海新區各開發區、相關區國家級和市級產業園區主要利用企事業單位自有閑置土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以及園區周邊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就近滿足職工居住需求。
推出系列優惠政策
對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的項目,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部門負責對項目運營期內水電氣熱收費價格按居民標準執行。
符合本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政策規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人申領本市居住證后,結合其租賃的保障性住房所在區有關規定享受子女義務教育、就業、社會保險、公共衛生、計劃生育、證照辦理、社區事務、科技申報、職業資格評定、評選表彰等本市基本公共服務,并按照《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享受積分落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