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關乎家庭幸福安寧,為有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昨天,江寧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依法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典型案例。
父親毆打虐待兒子,獲刑一年半
2017年9月至2019年11月間,被告人李四(化名)在家中長期使用電線、數據線和竹枝等工具毆打其兒子李小四(化名)臉部、頸部、背部、四肢等部位,多次讓李小四罰跪在紅磚、鋼管上,還以言語訓斥恐嚇、淋雨、頭撞墻、夜間帶至附近的山上恐嚇孩子等方式體罰、虐待李小四。
公安機關先后兩次向李四發放《反對家庭暴力法律告誡書》,但李四仍然不予改正。經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法醫鑒定,李小四損傷程度已達輕微傷。
江寧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四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恐嚇等方式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構成虐待罪,其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江寧區法院對被告人李四以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法官提醒,雖然部分家庭仍存有“不打不成材、棍棒出孝子”的教育理念,但如何管教子女早已不是父母或監護人就能決定的私事。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依法承擔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父母不僅要為子女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也要關注子女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如果使用暴力手段長期毆打孩子,對子女的身心造成損害,情節嚴重的構成虐待罪。
父母爭撫養,孩子年滿8歲有“發言權”
李某與黃某是一對夫妻,女兒小李出生于2012年,后雙方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協議離婚,約定女兒由母親黃某撫養,父親每月給撫養費,直至女兒大學畢業為止,高中以后的教育費用另行協商約定。
離婚后,女兒小李隨母親共同生活。2021年,父親李某向法院起訴變更撫養關系,請求判決女兒由自己撫養,母親每月給付3000元撫養費。李某稱,自己給了撫養費,但前妻經常拒絕自己探望女兒。黃某則稱,前夫并沒有按照離婚協議約定足額給付撫養費,而且經常不打招呼,突然探望影響孩子的生活,不同意變更孩子的撫養權。法院審理中,小李明確表示愿與母親共同生活。
江寧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倆離婚時已經約定女兒由母親撫養,雙方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履行,且小李自雙方離婚后一直隨母親共同生活,庭審中也表示希望今后與母親共同生活,不愿意變更撫養關系由父親直接撫養,應當尊重小李本人的真實意愿。父親李某要求變更撫養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中規定,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民法典也明確規定,夫妻離婚時“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賦予孩子選擇跟隨父母何方生活的“發言權”。
離婚時約定撫養費每月1萬,5個月后反悔起訴
小張是張某與陳某的非婚生女,2020年9月,張某與陳某經鼓樓區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約定小張隨母親生活,父親自2020年10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撫養費10000元,至女兒年滿18周歲時止。5個月后,張某訴至法院要求降低撫養費標準。
法院指出,該案的父親張某在簽署調解協議時對自己的給付能力是明知的,愿意承擔的撫養費也應該是自己深思熟慮后的數額,短短的數月之后,即以自己沒有能力為由要求降低撫養費,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經濟狀況惡化。從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原則出發,不應支持其主張。
現實中,有的當事人為了達到快速離婚或者爭取子女撫養權的目的而在撫養費上做出某些讓步,在該目的實現后又以各種理由要求調整撫養費的標準,有違誠實守信的原則。在要求調整撫養費標準的案件中,法院會根據當事人的狀況較簽署調解協議時有無明顯變化,再結合子女的實際情況,綜合考量有無調整撫養費的必要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