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是進一步減輕困難群眾和大重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防范因病致貧返貧、筑牢民生保障底線的重要舉措。日前,江蘇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明確救助對象,分類設定年度救助起付標準和救助比例?!秾嵤┮庖姟纷?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檔立卡低收入人口醫保幫扶按過渡期有關政策執行。
醫療救助的對象有哪些?《實施意見》明確醫療救助公平覆蓋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根據救助對象類別實施分類救助。醫療救助對象包括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困境兒童,符合條件的享受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市、縣(市、區)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低保邊緣家庭成員,支出型困難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當地戶籍的臨時救助對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以及設區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等。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不具有當地戶籍的臨時救助對象中的大重病患者納入救助范圍。
困難群眾依法參加基本醫保,按規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權益。全面落實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參保財政補助政策,對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群眾給予分類資助:對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困境兒童、符合條件的享受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等全額資助參保;低保邊緣家庭成員、支出型困難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當地戶籍的臨時救助對象中的大重病患者、設區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由各設區市按照不低于統籌地區個人繳費標準的80%給予定額資助參保。對未參保的新增救助對象,及時資助參保,免除待遇等待期。
《實施意見》要求合理確定基本救助水平。分類設定年度救助起付標準(以下簡稱起付標準)和救助比例,對全額資助參保對象及市、縣(市、區)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不設起付標準,按不低于80%的比例救助,其中特困人員、困境兒童中的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給予100%救助; 定額資助參保對象起付標準不高于統籌地區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救助比例不低于70%。合理設定年度救助限額(以下簡稱“救助限額”),普通門診救助限額不低于1萬元;門診慢性病、特殊疾病和住院共用救助限額,原則上不低于統籌地區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另外,對規范轉診且在省域內就醫的救助對象,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給予傾斜救助,具體救助標準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根據醫療救助基金籌資情況科學確定,避免過度保障。加強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控制基本醫保目錄外醫藥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結報后,救助對象在縣域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個人自付費用控制在政策范圍內住院總費用10%以內。
針對特殊情形處置,《實施意見》要求救助對象具有多重身份的,按就高原則享受醫療救助待遇,但不得重復享受; 喪失相應救助對象身份的,原則上次月起不再享受醫療救助待遇。救助對象住院治療期間,喪失救助對象身份的,當次住院仍按原救助對象類別享受醫療費用救助待遇; 在住院治療期間取得救助對象身份的,當次住院起即可按相應救助對象類別享受醫療費用救助待遇。醫療救助對象異地就學、就業等,應當由其身份相對應的生活保障(補助、待遇)領取(享受)地給予醫療救助。
關鍵詞: 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 江蘇救助制度 困難群眾基本醫保權益 年度救助起付標準 因病致貧返貧 低保邊緣家庭成員 國家撫恤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