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傾倒、拋灑建筑垃圾且逾期不改正者,可能將面臨重罰。7月28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五次會議審議《廣東省建筑垃圾管理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針對我省建筑垃圾綜合利用水平低、部門聯合監管機制不完善等問題,廣東擬立法明確建筑垃圾運輸、消納場管理、跨區域平衡處置等內容,為“無廢城市”建設提供法治保障。
建筑垃圾運輸管理是城市防污治污的重要一環。條例草案擬規定,運輸建筑垃圾應當在運輸過程中保持運輸工具整潔,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遺撒,不得擅自傾倒、拋撒建筑垃圾,并要按照處理方案確定的路線和場所運輸。違反者,由縣級以上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條例草案的說明中指出,吸取此前重大滑坡事故的教訓,擬明確縣級以上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對消納場的監督管理職責,授權省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編制建設標準和運營規范,并對消納場建設、運營和停止消納后的企業及政府安全管理責任作出規定。在規范消納場操作方面,擬規定建筑垃圾消納場應當建立規范完整的生產臺賬,若違反臺賬管理行為并逾期不改正的,將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城市可持續發展要求下,建筑垃圾如何“變廢為寶”廣受關注。條例草案擬規定,政府采購中,應當優先采購技術達標及滿足使用功能的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并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項目使用。
建筑垃圾的跨區域違法行為向來是執法的難點。對此條例草案擬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跨區域執法協作機制,對跨區域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等違法行為開展聯合執法。此外,禁止在出海水道和河道水域以及國家、省規定的其他地點從事沖洗或者浸泡建筑垃圾等破壞生態和污染環境的活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