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存儲危險物質
(相關資料圖)
一旦發生泄漏或事故后果不堪設想
近日,贛州瑞金公安查處一起
非法存儲危險物質案
胡某被行政拘留
6月26日,瑞金公安接群眾舉報:象湖鎮河背街居民胡某在家中存放大量液化氣罐,存在安全隱患。接報后,治安大隊立即聯合市住建部門對胡某家進行檢查,發現瑞金某液化氣站送氣員胡某家中存有大量氣罐。經清點,屋內共有裝滿液化石油氣罐80個、空罐71個。詢問胡某得知,他為圖便捷,在送氣過程中,違規將罐體儲存在家中。
辦案民警現場依法暫扣上述液化石油氣罐,并依法查清胡某在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及易燃易爆物品存儲、運輸資質而存儲危險品的違法事實,依法對胡某非法存儲危險物質行為處以12日行政拘留處罰,快速消除該重大安全隱患。作為經營者的液化氣公司,管理責任不到位,也將接受相應處罰。
民警處罰的相關依據有哪些?
《城 鎮 燃 氣 管 理 條 例》第十八條,燃氣經營者不得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
《城 鎮 燃 氣 管 理 條 例》第二十八條,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來源:瑞金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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