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送養的孩子能否繼承生父的遺產
送養的子女一般是不能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的,但是如果子女盡到了贍養義務,是可以繼承的。
收養關系一經成立,養子女和生父母的權利和義務即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說,收養關系一經成立,即產生兩個法律后果:一是確立了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二是消除了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即是被收養的子女不再承擔贍養其親身父母的義務,同時也喪失了繼承其親身父母遺產的權利。
但也有兩種例外:一是如果生父母生前立有遺囑,將個人財產部分或全部遺產贈與被他人收養的親身子女,那么被他人收養的親身子女就有權取得受贈的遺產。二是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撫養較多的,可以分得生父母適當的遺產。
二、哪些情況下不能被送養
(一)生父母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不得送養其子女。
(二)10周歲以上未成年人不同意自己送養的,不得送養。
(三)未成年人的父母顯然已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只要不是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
(四)孤兒的其他監護人不同意送養的,不能送養。
(五)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不同意送養的,不能送養。
(六)禁止轉送養。為了防止販賣人口,保護被收養人權力,民法典規定禁止轉送養、再送養。
根據法律的規定,孤兒的監護人、兒童福利機構及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為送養人,他們都對被收養人享有監護權,并也在履行監護職責。
三、被送養后對生父母還有贍養義務嗎?
贍養,指子女或晚輩對父母或長輩在物質上和生活上的幫助。
《憲法》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收養關系成立,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民法典》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因此,養子女與親生父母之間已經無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系,也沒有法律上的贍養義務。
被收養人未成年,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被收養人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
第二十六條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成年被收養人可與收養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但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自行恢復。
第二十九條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關鍵詞: 哪些情況下不能被送養 成年子女有贍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