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縣人民法院五溝營法庭處理一起健康權糾紛案件,張某與李某系高中同學,李某在操場踢球時將張某誤傷,造成張某皮外傷及眼鏡受損。那誰來為飛來的足球買單呢?
結合法律規定,本案中張某和李某并未相約共同進行踢足球活動,而是李某在踢球過程中,張某在旁邊觀看,張某并未加入踢球活動之中,并非參加具有對抗性、風險性的文體活動,不屬于活動的共同參與者,不能適用民法典關于自甘風險的規定,應適用一般過錯責任。張某作為足球愛好者,應明知看球存在風險而未予以注意、防護,對其自身損害存在過錯,負有責任。
承辦法官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對雙方當事人進行釋法明理,雙方握手言和,李某當場賠償張某1000元,張某放棄其他訴訟請求,自此,雙方矛盾糾紛得以圓滿化解。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顒咏M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馮占華 劉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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