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證監會山西監管局消息,近日,山西監管局決定對中喜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冊會計師祁衛紅、齊俊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據了解,山西監管局在對中喜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冊會計師祁衛紅、齊俊娟執行的跨境通寶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跨境或公司)2020年年報審計項目的執業質量檢查中發現如下問題:
審計報告方面存在的問題
個別審計受限事項未在審計報告中描述。公司孫公司香港環球易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環球)的應收賬款在審計工作底稿等材料中顯示的金額與財務賬面金額存在較大差異,你所在無法進行直接函證,同時因審計受限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確認香港環球應收賬款差異產生原因的情況下,未在“形成無法表示意見的基礎”段落對香港環球的應收賬款整體審計受限事項進行描述,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第十七條規定。
貨幣資金審計存在的問題
風險評估程序不到位。你所將貨幣資金識別為存在重大錯報風險,擬實施的總體方案為綜合性方案,但審計工作底稿中未見將貨幣資金識別為存在重大錯報風險的判斷依據或說明,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第三十五條規定。
控制測試程序不到位。你所將*ST跨境母公司現金賬實相符、銀行存款賬實相符、付款是否經過恰當的審批、銀行存款安全識別為主要風險點及控制目標,但僅對付款是否經過恰當的審批執行了控制測試,未對其他控制活動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第八條、第十條規定。
實質性程序執行不恰當。未對未回函銀行詢證函執行恰當的審計程序。截至審計報告日,公司存在大量未回函銀行詢證函賬戶,審計工作底稿未見與被詢證銀行的聯系記錄等跟進記錄。受限貨幣資金審計程序不到位。審計工作底稿顯示,公司受限貨幣資金金額與審計報告披露金額存在較大差異,你所未執行必要的審計程序確定上述差異產生的原因。上述事項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四條、第十九條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規定。
其他方面審計存在的問題
利用專家工作方面
審計報告與審計工作底稿部分內容矛盾。審計工作底稿顯示,你所認可管理層的專家工作,并根據估值報告中的可回收金額對商譽進行了減值。但審計報告中又認為無法判斷估值報告估算的現金流可靠性及商譽減值計提的合理性。審計報告與審計工作底稿內容矛盾,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八條規定。
未執行充分審計程序了解評價專家工作。你所未對評估機構專家的專業勝任能力、專業素質和客觀性進行評價;未獲取充分、恰當的審計證據,以確認專家工作的性質、范圍和目標;未評價專家的工作是否足以實現審計目的。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21號——利用專家的工作》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二條規定。
銷售費用審計程序不到位
未對部分銷售費用實施必要審計程序。你所僅對銷售費用中金額較大的物流費、廣告費、傭金、網站維護費進行了重點審計抽查,未對費用差異同樣較大的服務器費用、推廣費進行抽查核對;僅在底稿中列示了上述費用賬面金額與賬單金額的差異,未執行必要的審計程序以確定差異的原因。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4號——審計抽樣和其他選取測試項目的方法》第九條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規定。
未決訴訟方面
未按照審計計劃執行審計程序。審計工作底稿顯示,你所針對訴訟事項設計了以下審計程序:“2.如果識別出可能導致重大錯報風險的重大訴訟和索賠事項,與被審計單位的外部律師進行直接溝通:(1)寄發由管理層編制的詢證函;(2)與外部法律顧問面談訴訟和索賠事項的可能結果”,并標記有索引號及執行人,但未見你所執行了相關程序。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規定。
未執行必要程序識別重大訴訟事項。審計報告顯示,“我們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判斷除跨境通2020年度財務報表附注十二、2披露的涉訴案件以外,是否還存在其他潛在糾紛和或有負債,以及前述事項對財務報表可能產生的影響”。經檢查審計底稿,未見你所執行詢問、查閱材料等審計程序識別可能導致重大錯報風險的其他訴訟和索賠事項。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1號——對存貨、訴訟和索賠、分部信息等特定項目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考慮》第九條規定。
與未決訴訟有關的審計程序不到位。審計報告顯示,截至2021年1月25日,公司欠付深圳市深國際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國際)合計25,700.07萬元。審計底稿中的公司與深國際簽訂的和解協議、仲裁書等資料顯示,截至2021年1月25日,公司尚欠深國際物流服務費折合人民幣合計30,765.27萬元,你所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核實上述金額差異的原因。
此外,你所在審計報告中說明,上述訴訟公司賬面記載金額為19,145.04萬元,與你所認定的訴訟金額25,700.07萬元之間的差額部分公司未提供進一步核實資料。經檢查審計工作底稿,未見你所執行相關審計程序核實該金額差異的原因。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1號——對存貨、訴訟和索賠、分部信息等特定項目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考慮》第九條、第十條規定。
受限資產審計程序不到位。審計工作底稿顯示,因公司與深國際之間的仲裁事項,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向公司下發民事裁定書及查封、凍結通知書,公司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建設南路632號84幢的1-15層房產被查封。上述事項公司未在2020年年報中披露。你所僅將該事項涉及的裁判文書在工作底稿中進行了列示,但未關注到工作底稿與公司年報中披露的信息存在矛盾,也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規定。
山西監管局稱,祁衛紅、齊俊娟作為*ST跨境2020年年報審計項目的簽字會計師,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