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9日,蘇寧體育訴“中超體育賽事節目”侵權案件在杭州互聯網法院公開宣判,認定浙江電信及杭州電信、浙廣電新媒體公司未經授權播放賽事節目的行為構成侵權,判令被告依法賠償蘇寧體育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50萬元。
2019年7月17日,蘇寧體育委托浙江億維律師事務所律師向杭州互聯網法院提起訴訟。蘇寧體育認為,蘇寧體育依法享有案涉節目“2019賽季中超聯賽-第八輪-廣州恒大VS北京國安”賽事的著作權權利,浙江電信、杭州電信未經授權傳播案涉作品,侵害了蘇寧體育公司就涉案賽事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權利,且擾亂了有序的市場秩序和良性的競爭環境,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院經審理后認定,涉案賽事構成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浙江電信及杭州電信、浙廣電新媒體公司未經授權播放賽事節目的行為構成侵權,依法賠償蘇寧體育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50萬元。
中超開賽在即,此案對推動體育產業發展肅清足球賽事侵權行為意義重大。據了解,一直以來,在我國體育賽事版權保護方面,維權難度較大。除了由于相關比賽多在節假日、工作日晚上甚至凌晨,兩個小時直播轉瞬即逝,尤其IPTV侵權需要在對應省份安裝專線,購買電視、機頂盒等,因此因成本高、難度大等一系列原因造成取證難,不過,最大的難點依舊還是作品性質認定的問題。
“體育賽事轉播類似電影制作,也有一定的獨創性,應該適用著作權保護。因為直播體育賽事時,雖然每臺攝像機的機位是固定的,但拍攝角度的選擇和畫面的切換,仍有攝影師及導播的創作在其中。”早在2019年4月,蘇寧體育法務中心知識產權部總監郭晨輝就提出體育賽事構成類電作品的觀點。
從賽事版權價值的角度來看,體育版權收入是聯賽的重要收入來源,甚至是部分球隊的主要收入來源,只有實現了有效保護,才能真正實現體育版權價值,支持產業發展。從持權方及用戶的角度來看,對賽事版權的有效保護可以使持權方有效的策劃更多版權變現模式,從而促使轉播方投入更多更好的制作技術和專業人才,生產更好的作品,以便更進一步提升用戶觀看享受。
在此背景情況下,法院認定該賽事節目足以構成類電影作品,三被告未經授權播放賽事節目的行為構成侵權。該判決明確了賽事組織者的權利合法性和可保護性,有利于規范當下體育賽事領域的競爭秩序,促進中國足球改革發展,對維護體育版權發展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