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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億私募上訴東海證券! 索賠違約債難在“責任認定”

2020-08-26 15:28:09
來源: 21世紀經濟報道

近日,百億私募千為投資的一紙訴狀,將新三板券商東海證券告上法庭,要求東海證券對千為投資踩雷的債券“16洪業02”進行全額賠付,合計費用6595萬元。

此前,在今年4月9日,博道基金也因同一只債券,將東海證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這一違約債本息合計5528萬元。

“16洪業02”的發行方洪業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早前,公司已與其他28家關聯企業合并破產重整。由于千為投資和博道基金所持的債券未能全額兌付,因此先后將東海證券訴諸法庭,并要求作為“16洪業02”主承銷商和受托管理人的東海證券,進行擔責兌付。

這是行業中少有的債主起訴三方中介機構的案例。

一般在行業中,買方機構踩雷,都會對借款方進行起訴以盡可能追回損失,起訴中介機構要求賠付的案例并不多見。但是這次,兩家私募基金先后起訴中介投行,要求擔責賠付。

有債券投資人士認為,出現這種情況,可能是因為券商投行作為中介機構不盡責,有些投行可能為了發債故意隱瞞一些東西。

債券違約,近幾年主承券商時被債主起訴

起訴三方機構這樣的案例從前在行業中并不多見,但這幾年偶有案例。

2016年9月,華創證券因私募債違約,被國聯安基金起訴,成為業內首家因債券違約而被基金公司告上法庭的券商。

彼時,廈門圣達威服飾有限公司發行的“13圣達威”出現違約,擔保機構中海信達實際上又不愿代償。作為債主的華夏基金和國聯安基金只好先后起訴這只債券的主承銷商華創證券,要求華創證券就此事承擔賠償責任。

當時正值華創證券欲借殼寶碩股份上市之際。按照以往慣例,標的資產若涉及重大訴訟,重組委將中止審核。有業內人士猜測,那次基金公司通過法院立案訴訟,是希望通過此敏感時機向華創證券施壓,從而得到償付。

不過,這一2016年開始的案件,至今還沒有結果。

另一類似的案件是富貴鳥債券違約案件。

今年4月,國元證券(000728,股吧)以愛建證券為四個被告人之一,要求四被告向原告管理的“國元浦江1號債券分級集合資管計劃”連帶賠償因購買“16富貴01”債券導致的損失人民幣7681萬元、律師費18萬元及本案訴訟費。

“16富貴01”是富貴鳥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8月發行的一期公司債,發行總額13億元。愛建證券擔任主承銷商和受托管理人。

2018年5月,富貴鳥宣布無法償付“16富貴01”加速清償應付的本金及利息,該期債券實質性違約。東吳證券(601555,股吧)曾代表資管計劃,將富貴鳥和愛建證券作為應訴方提請了仲裁,要求愛建證券承擔連帶清償5000萬元債券本金及利息。

同時,作為中介審計機構的畢馬威,也因為富貴鳥的違約,在2018年遭到監管處罰,開“四大”受處罰先河。今年,又傳出合晟資產擬聯合包括金元順安基金、長安基金、中信建投基金等基金管理人,共同起訴畢馬威華振的消息。

有業內人士透露該案的進展稱,富貴鳥的案件目前還未結案,但監管已經介入。

索賠中介的難題:責任認定

在富貴鳥案件中,監管介入會不會讓愛建證券承擔起清償責任,目前尚不可知。畢竟,國聯安基金起訴華創證券,4年仍未結案。

而畢馬威受到了監管處罰,但最終債權人是否能夠成功對畢馬威進行索賠,還要看案件后續進展。

即使是2019年年底在市場上鬧得沸沸揚揚的五洋債違約風波,監管也是對德邦證券進行了處罰,但未對其是否需要對債券賠償承擔連帶責任進行說明。

有業內人士抱怨:“對于債權人來說,追回錢才是實實在在的,罰券商對解決債務本身作用不大。”

就上述案件,正策律師事務所陸哲波律師表示,辦理證券業務,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無過錯的,應予免責。

“一般債權人要索賠蠻難的,因為一般債務違約不會涉及投行審計。但證監會行政處罰過的,能夠初步認定其部分責任。不過,最后是否能夠追償,還是要看法院怎么判,法院也存在一個責任認定的過程。” 陸哲波律師稱。

有華南地區投行人士稱,有關債權的違約糾紛,行業中并沒有對三方機構進行追責的慣例。“一般情況下,總能有方式還上,融資方實在沒錢了,債權人才會對擔保方、中介機構進行追償,但暫時沒有聽過哪家券商代還違約債的。”

“在項目財務造假或者欺詐發行等案例中,對投行審計等機構追責最困難的點在于,中介機構在整個造假過程中扮演什么角色?過去公司造假的案例,萬福生科、康得新、樂視、康美等,每個案例中投行等中介扮演的角色不一樣、后續的擔責比例不一樣,難以量化責任,后續的投行面對的處罰結果也就不一樣。”前述投行人士稱。

8月18日,就在創業板注冊制推行前夕,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創業板司法保障若干意見,其中就包括了“要準確把握保薦人對發行人上市申請文件等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全面核查驗證的注意義務標準,在證券服務機構履行特別注意義務的基礎上,保薦人仍應對發行人的經營情況和風險進行客觀中立的實質驗證,否則不能滿足免責的舉證標準。”

“最高法雖然表明了態度,但沒有量化條款,以后就又要面對‘責任認定’的問題,也就有了很多解釋和緩和空間。”上述投行人士稱。

“市場現在擔憂的是,注冊制的大門敞開,難免會有一些壞人趁機渾水摸魚,雖然慢慢會建立起集體訴訟等制度保障,但真等到造假案暴露出來,造假者往往很難承擔起賠償責任,這時如果中介機構存在不盡職盡責,是不是該承擔一部分賠償責任,的確值得探討。”重慶新原興律師事務所律師唐天昊認為。

關鍵詞: 私募 告東海證券 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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